营改增互换(掉期)业务增值税的征税方法的探讨
掉期业务又称互换(Swap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照商定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某种资产的合同。掉期常包括利率调换、货币互换等。营改增之后如何确定掉期业务的销售额及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关系到税负的合理性,甚至可能影响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
案例一、利率互换业务
公司A和公司B拟向同一家银行C办理2年期贷款1000万元,A公司可以获得的固定贷款利率为4%或者6个月LIBOR浮动利率借款外加0.6%的固定利率;B公司可以获得5%的固定利率贷款或者6个月LIBOR浮动利率借款外加1%的固定利率。在C银行的协调下,三方签署了利率互换协议。假定,贷款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半年的LIBOR为:3.8%、3.3%、3.5%、3.1%、3%,有关情况如下表:
表2A、B公司借款利率互换比较
分析:
为了简便分析,如下只考虑其中一次LIBOR为3.5%情形(半年利息)。
表3互换形式与实际利率及补差
业务可以用下图表示:
思路一:双方只就互换利率差额补给对方
1、C银行收取的利息及增值税
每半年向A公司收到的贷款利息:
1000*4%*0.5=2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1.06*6%=1.132万元;
C银行每半年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
只考虑20*7.12.31向B收取的利息:
1000*(3.5%+1)*0.5=22.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2.5/1.06*6%=1.2736万
2、A公司应向B公司收取的利息差额(只考虑20*7.12.31)1.5万元,
所收利息按贷款利息计算应交增值税:
1.5/1.06*6%=0.0849万元。
思路二:
如果两公司不是仅交换利息差额,而是按对方实际承担利息相互打款,则双方都容易视为按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增值税税负较按补差方式打款要高出很多。
比较分析:
从上述利率互换业务看,掉期业务是为了优势互补并实现共赢,在银行的支持与参与下,所签署的利率互换合约。不管双方如何操作,宜将双方互相支付的资金利息按汇出汇入差额处理,确认为贷款服务销售额,不宜按实际汇出汇入分别确认互换双方的销售额;否则,国家既从银行收取了一遍贷款服务增值税,又将从互换双方重复征收一次,增大企业的税负或融资成本。
案例2:货币互换业务
假如某企业于20*6年5月初与某银行签署一份为期1年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签约协议,近端用人民币1866万元换入加拿大币365.16万元,近端汇率为5.11;同时,第2年5月以5.1974将加币换为人民币;同时加币持有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9.23万加元以5.221换为人民币。20*6年12月31日,加币中间汇率为4.6814,12月底的4个月的远期汇率为4.6925,假定第二年4月底汇率为4.69(如下图)不考虑银行为该业务所逆向操作的货币互换业务。问该企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思路一:
将上述掉期业务看成是近端和远端两次独立的金融资产转让,分别确认金融资产转让收益。
近端:购汇汇率为5.11,假定中间价为5.09,则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为:
=1866*(5.09-5.11)=-37.32万元
该损失企业可以在当年年底的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中抵减,至多可以抵减的增值税为:
37.32/1.06*6%=2.1125万元
远端:售汇实际汇率为5.1974,而当期中间价为4.69,则企业金融资产转让收益为:
=365.16*(5.1974-4.69)=185.2822万元
适用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征收增值税,则销项税额为:
=185.2822/1.06*6%=10.4877万元。
思路二:
将上述货币掉期业务看作是一笔,企业在这笔货币互换业务中,成本为1866万,转让价为1891.31万,实现了转让的增值,则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891.31-1866=25.31万元
应交增值税=25.31/1.06*6%=1.4326万元
持有外币存款利息收入免税。
比较分析:
从上述二个思路来看,掉期业务是企业为了以时间换空间,减少汇兑损失所采取的暂时性货币互换。如果从形式上将掉期业务看成是近端和远端两笔独立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则企业将重复缴税;如将近远两端掉期业务看成是一笔金融转让,更符合所签署的一份合约的交易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