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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公司食堂整体外包按哪种销售服务征税

邓水岩 / 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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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 食堂外包
  •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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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公司食堂对外承包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不同经营方式、涉税处理不一。

    问:我公司食堂拟整体外包给专业餐饮服务机构,食堂既有场地等不动产,也有厨具等设备,也有经营权利,在营改增之后,我司收取的外包费如何征税?

    答:公司食堂对外承包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以被承包人名义经营;方式二:以承包者名义经营。不同经营方式、涉税处理不一。

    方式一:承包人以被承包人名义经营、经营风险由被承包人承担。食堂所有采购仍以被承包公司名义进行,食堂运营支出均在公司列支核算,则该食堂仍属于公司内部食堂。如果食堂服务对象仅为公司员工,不对外经营,不征增值税

    企业支付给承包人的报酬,系公司人力成本或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用

    员工免费进餐非人人有份、且金额难以确定,一般不征个人所得税

    方式二:公司将食堂外包给外部专业餐饮服务公司,由专业经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承担经营风险,按期向公司支付承包费用,员工就餐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就餐费用。

    公司将食堂包括场地、设备及经营权整体外包给专业公司,如果外包协议并未区分不同资产外包服务价格,因该协议主要标的并非不动产、动产的使用权,而是食堂的经营权,所以适用对外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之中的经营权(其他经营权),按所收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含公司支付的水电气费用等)按6%税率征税,不适用不动产、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如果公司食堂发生的水电气费用单独向专业公司收取,则按转售水电气适用税率征税(电17%、自来水、天然气13%)。如果出租与承租方相互之间提供免费服务,需按夹抵之前的销售额分别确认各自的应税销售额。

    企业及内部员工支付给专业公司的进餐费用,专业公司应按生活服务——餐饮服务,按6%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企业如按月发放员工进餐补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连财

    作者
    • 邓水岩 曾用名:连财,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洁美科技财务总监,浙江财经大学兼职教授,近30年财务管理相关经验。个人微信号:dsy719763987,微信公众号:水岩言税(shuiyanyan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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