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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购建专家宿舍楼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邓水岩 / 201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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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综合
  • 专用发票
  •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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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允许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后、可以转入抵扣,是本次营改增政策的一个重大变化点

    购建专家宿舍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制造型企业营改增影响分析及应对之五

    【案例】

    2016年5月8日,A集团公司拟在新厂区兴建一栋专家楼,设计共7层,建筑面积为10,000平米,总投资约为3000万元,与某建筑公司于5月上旬签署建筑合同,拟于5月18日开始动工,预计11月底竣工。宿舍功能设置为:第一层为公司科技人员食堂、小包厢、洗衣房等,拟为员工提供更优质的餐饮和洗理服务;第二层为活动室,设有健身房、台球、乒乓球室、阅览室等;第三至七层拟为科技人员宿舍楼。该公司营改增后购建专家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如何筹划?

    宿舍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购建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A集团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科技竞争力,花巨资为科技人才改善生活条件,优化人才环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相关费用非直接用于研发投入,除了不能列为研发费用、无法享受加计扣除外,因专家楼系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之后,该集团取得的不动产购建相关进项税额297.2973万元(3000/1.11*1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非常遗憾地从进项税额转出。

    、只需一点改变,近300万元进项税额即可全部扣除

    该集团公司,只需要稍作改变,其取得的近300万元进项税额,不仅可以将改变用途部分的对应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而且用于集体福利部分的投资支出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同样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面的“仅指专用于”五个字,包含了巨大的税收政策差别。只要该专家楼不是专门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意味着该不动产相关的进项税额除了用于生产相关的项目可以抵扣外,其同时用于集体福利、免征项目部分也将全部纳入抵扣。

    好了,既然公司愿为科技人员兴建宿舍楼改变生活条件,何不一并考虑在专家楼为专家预备一些办公室或会议室进行研发、办公,方便进行科技信息交流,也改善科技研发人员的办公条件。把多交的300万元税收用于研发投入,显然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当然,记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从取得扣税凭证之日起12个月内只能抵扣60%、剩余40%进项税额留待第13个月开始抵扣哦。

    三、如果之前已用于集体福利、相关进项税额已全部扣除,事后仍有“改过机会

    【文件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允许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后、可以转入抵扣,是本次营改增政策的一个重大变化点,也是国家给纳税人的一个非常难得的礼包,莫迟疑、快快拿走吧。

    连财

    作者
    • 邓水岩 曾用名:连财,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洁美科技财务总监,浙江财经大学兼职教授,近30年财务管理相关经验。个人微信号:dsy719763987,微信公众号:水岩言税(shuiyanyan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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