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CFO不可忽视的风险与价值管理范畴
节能环保,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事关企业形象甚至生存与否。环保与节能工作,并非与财务总监无关;相反,它不仅是CFO们风险管控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财税筹划与价值管理的重要领域。现将相关法规罗列如下,供读者诸君用时参考。
一、环境违法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1、严重环境违法,影响公司上市发行
【相关依据】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一)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二)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三)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2、严重环境违法,取消高新技术资质
【相关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高新技术企业不仅仅是一个资质、金字招牌,所得税率15%以及其他附加优惠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竞争力。”
3、安全不达标,将失金融服务支持
【相关依据】
《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2016)
“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4、节能环保,关系中国企业的出路
TPP主张在生物和贸易多样性、多边环境公约、环境保护分歧领域、海洋渔业捕捞等方面提出高标准要求。中国加入TPP协定的其他障碍也不小,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知识产权等,每样都是高标准。其中,环境保护,贸易保护中是绿色壁垒。2015年中国新“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实施,可以刑拘企业负责人并曾出现1580万元的天价罚单,创业者为此将倾家荡产。
二、节能环保财税红利,利用好足以赢得未来
(一)资源综合利用(利用废弃物,生产有用产品)相关税收优惠
1、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如下表所示: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消费税优惠
将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商品如烟、成品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的鞭炮焰火、气缸容量3.0升以上的小汽车等适用较高税;对低污染、低能耗的电动汽车、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和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综合资源产品需认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如下表: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二)节能服务产业相关税收优惠
1、流转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暂免增值税。具体条件为: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所得税优惠
(1)“3免3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件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另: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投资抵免所得税(适用于任何投资并实际使用企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录具体如下:
【相关文件】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三)新能源汽车有关财税优惠文件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公告之日起,对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减半或免征车船税规定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对城市公交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财税相关法规
《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即征即退50%。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仅适用三北地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另外,对于节能环保,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均有相关财政补助文件;如能与税收优惠政策一并很好筹划,将产生可观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