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亮点、缺憾与困惑--营改增新文件管窥之二

邓水岩 / 2016-03-3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营改增
  • 营改增综合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新文件缺憾: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无抵扣、转让无扣除等

    二、营改增新文件缺憾

    营改增新文件带来了诸多亮点,但从纳税人角度,也感到有几许缺憾(一孔之见):

    最大的缺憾: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与之相关的,还有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受让让自然无法抵扣。

    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叫了多年; 财政、国税何不雪中送炭,通过贷款利息抵扣,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再说,现在不动产都可抵扣了,贷款利息资本化不也是投资支出吗?更不用说流动资金贷款了。 

    第二大缺憾: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无抵扣,转让无扣除(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外)。

    土地出让金,是企业不动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从政府招拍挂的成本不能抵扣,同样不动产抵扣也打了不少折扣;上述通过房地产企业通过扣减销售额的方式虽然减少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但同时中断了后续抵扣链条,让受让方付款了却无法取得对应的增值税抵扣税额。

    缺憾之三:个别文字费解,文义似有矛盾(如征税范围是否有偿、无偿)或结构混乱(如不动产相关条款) 

    只说一点:附件二、一(三)销售额中第10点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他的一般纳税人均未提及;然后第(八)销售不动产共有11项、第(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共有6项,第(十)又有三段讲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服务,绕来绕去、如走迷宫,着实令人抓狂。详见下表中最右侧的文件内容序号。

    其他缺憾就不一一展开了:

    缺憾之四:两部委文件修改国务院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如附件二第二)虽能理解,但似有不妥。

    缺憾之五: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过多,特别是销售房地产简易计征、一般计征、预征、纳税申报,新老项目情形太多,弄清实属不易。

    缺憾之六:进项留抵税额不能用于新增不动产销售抵扣。

    缺憾之七:取得的进项发票均要有书面合同(106号文件即存在),难以做到。比如零星采购、住宿等。

    缺憾之八:摄影扩印列入居民日常务之中,不能抵扣。公司宣传、企业文化建设还是需要摄影扩印业务的,不一定都是居民日常服务。 

     三、新文件尚存的困惑之处 

    之一:视同销售服务,包含企业或其他个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是集团公司共享品牌或服务呢?非关联方之间无偿借贷呢?是否均需视同销售了?

    之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老房地产项目,销售额是否可以扣减土地出让金?如果可以扣除,但不动产所在地预征又是按没有扣除土地出让金的销售额+价外费用计征,会不会预缴过多。

    下附表暂按没有扣除填列,请读者关注。

    之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么给客户赠送的礼品是否属于交际应酬费范畴?如果是,那么是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了;如果不是,则要视同视同销售,企业就需取得专用发票了。

    之四: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比如各种理财?企业也一定需要征收了吗?

    之五: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情形除了营改增文件外,还有多少适用?是否均为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这里面,有多少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情形,多少是不能开具情形?

    之六: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在服务地预缴税款,住所地纳税申报,那相关发票在何处申领?如果在机构所在地申领,是否属于明文禁止的跨区使用专用发票?

    之七:不动产发票从取得之日第一年抵扣60%。取得之日这个时间如何确定?是以信件邮戳为准,还是企业签收为准,还是认证、入账日。搞这么复杂,不如以开具之日来的容易。

    之八:小规模纳税人原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劳务分别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免增流转税,在营业税全改为增值税后,这个政策是否延续?

    之九: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为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如果单位有偿提供住宿、收水电费、短期借款、租用车辆使用权呢?

    之十: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的征收率,还是按5%的征收率减按3%征收?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好了,暂且罗列这么多。

    这些问题,还期望后续得到官方的权威解答。

    在本文推出时欣喜地看到:上海国税微信公众号推出文件解释、北京国税推出税收指引,这些希望有助于纳税人的理解,也希望能解决上述疑问。但连财更希望,如果国税总局能统一发出一个声音更好。

    连财

    作者
    • 邓水岩 曾用名:连财,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洁美科技财务总监,浙江财经大学兼职教授,近30年财务管理相关经验。个人微信号:dsy719763987,微信公众号:水岩言税(shuiyanyanshui)。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