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愚者一起学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与利弊分析之二
沈阳大学生毕业5年内购房零首付的噱头只供看官炒了半天就匆匆退场,既引发了我们对依法叉叉那四个字到底离我们还有多远的探讨,更让我对“过渡期”这个词有了更深的感触——题记。
先在开头把上一篇文章的问题解决下吧。我是一个用敲点文字来减压的人,从没把写东西当成负担,而是当成放松。但放松的结果就是小错误频出,再加上自己三脚猫的功夫,没想到上一篇文章一出来就引发了诸多讨伐,不过褒贬是买主,所以实在是特别感谢各位老师提出的宝贵意见。
澄清自己因犯困,码字时走时出现的个关键错误:
在增值税环节计算利润部分,算错了利润。重新计算了一次价外税——增值税。晕。
再澄清一下税负论:
我所说的税负,是单纯从税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体现的税负,当然从增值税的实操层面来说,其具有转嫁性,对企业的实际现金流影响应该是不存在的,只是增加了部分造价成本。但事实上由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一同营改增,而房地产业由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敏感程度,造成建筑业想把超税负部分的税收成本完全转嫁到房地产业的可能性,在短期内较低。这就造成了建筑业在所谓的“过渡期”内不可避免的有一部分增值税要增加企业的实际成本,影响企业的盈利。
那今天想接着说说另外两种可能的建筑业过渡期政策——超税负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
超税负即征即退的政策我们常见的有两个,一个是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一个是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那么分析这两个领域采取即征即退的手段的核心原因,我想简单来说是八个字:国家扶持,进项难取。我觉得这两个是缺一不可的。那么建筑业有没有机会拿到国家给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这样的过渡期政策呢?我想这不是我能揣测出来的,因为原建筑业的营业税占地方收入比例比较大,但营改增后由于收入分配体制还没有调整,地方肯定不会热心助推建筑业拿到优惠政策,而中央又可能优先考量整体营改增成效分析,所以很难说会不会让建筑业获得这样的过渡期政策。但我们至少还可以以猜测的形式来分析一下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利弊:
优点:与简易征收相比,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对于建筑业健康发展和平稳过渡的重要意义还是毋庸置疑的,其最核心的意义在于,可以向下游企业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不会被下游企业倒逼放弃过渡期政策。
而与此同时,又能够使建筑业顺利进入增值税一般管理体系,使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与实际经营相关的部门(采购、销售等)在第一时间就能够进入“纯增值税”工作状态。无论是抵扣凭证管理,还是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或是增值税的申报管理等,都能够和过渡期结束后保持一致,不存在空档期。
最后,企业通过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方式,在保证税负基本稳定的同时,能够确保“营改增”整体工作进程的推进,使抵扣链条不至于在建筑业这一环节断裂。
缺点:由于超税负即征即退,容易造成企业管理者对进项管理的忽视。与软件企业相比,建筑业有可能取得进项的环节和比例都要大得多。但如果实行了过渡期政策,那么建筑业的管理者或因税负可控而缺乏对进项环节管理的重视程度,或从成本角度考量(不需要专用发票可能换取一个更优惠的采购成本)而主动放弃进项管理。这就会造成建筑业采购端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无法通过“营改增”的全面推进而减少或消失。
另一方面,从税收监管角度来说,面对大型房产集团企业来说,房地产和建筑业往往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如果给予建筑业企业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过渡期政策,有可能造成房产企业通过提升建筑成本的方式进行房地产端的“税收筹划”,使利润前移,进而使房地产行业降低增值税税负。这会造成税收征纳两端的成本和风险。
综上,笔者想说的是,“营改增”的最后四个行业,建筑业属于既不是最复杂,也不是最简单的一个,一叶知秋,最后四根硬骨头,根根难啃。建筑业过渡期政策是否存在,会采取哪一种方式,目前大家都翘首期盼周六是不是真的会在两会上抛出。但事实上无论是采取简易征收,还是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都会在这个所谓的“过渡期”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但“营改增”势在必行,而全面推开营改增,最终形成抵扣链条的闭环,对于终端消费者来说虽然谈不上一个好消息,但对于经营者来说,合理筹划,精细管理,在“过渡期”结束之后,还是能够体会到其带来的红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