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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愚者一起学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与利弊分析之一

愚者 / 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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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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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业“营改增”简易征收的利弊分析

    一位群友针对当前是不是在高位出房价利好政策引发众人唏嘘时说了一句话:你有钱才有烦恼。我深以为意,之于营改增,也只有食肉者才烦恼吧——题记。

    2016年初,伴随着猴年“TVNews”春晚的,不止有稀稀拉拉的烟花爆竹声,还有国务院、财政部、税总关于本年度全面推进“营改增”实施的各种会议,各种新闻发布会,各种讲话。这意味着基本确定将2016年定义为“营改增”全面收官之年。不出意外,建筑、房地产金融及生活性服务业四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的将在本年度整体落地。而之所以将这样四个行业放在了营改增的最后一环,我想其用意非常简单,因为这四个行业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难度最高,细节最多,改革最复杂。今天想从一个小点推测即将出台的营改增政策,并作为学习营改增新政心得的开端。

    从2015年底开始,关于2016营改增政策出台的时间就众说纷纭,曾经一度举国上下都提示要看当晚的新闻联播,因为据说当天要出台增值税新政,结果这新闻联播一看就是好几个月,新政却没听到。而与这四个行业相关的主管部门却早已蠢蠢欲动,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尤甚。先是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6年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发了建筑业企业和财税圈的热议;而住建部则更是在2月22日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虽然明确是“准备工作”,但其中一率一时点让众人惊呼“狼,可能真的来了。”一率即明确了工程计价不含税金额按含税金额/(1+11%)计算,似乎明确了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一时点则是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这让所有人都猜测,是不是建筑业的营改增要从5月1日起实施?

    而笔者根据目前营改增政策尚未通过国务院常委会(至少还没传出上过会的消息)这一点来推测,营改增实施不可能是5月1日起,7月1日起都难,我甚至感觉可能要到10月1日起。

    当然,这算八卦闲话。

    今天想聊聊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

    提到建筑业营改增,我不知道大家首先映入脑海的是什么。我想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钢材销售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农村个人买台拖拉机就为建筑商提供水泥砂……

    我提到的上述问题,既因为这些情形是建筑业及相关产业链的现状,又是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如果不出意外增值税适用税率定位11%的话,以当前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方式,面临的将是:

    30%左右的人工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抵扣。

    30%左右的砂石、辅料、其他材料、其他建筑成本主要采购源为个人或其他渠道,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

    仅有钢材、水泥、铝塑门窗等能够寻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和以往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比,可能会带来采购价款的提升,这部分大概占建筑业总成本的40%左右。而其中,部分辅助水泥和建材可能还面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 仅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好,这些数据都是有依据的,是部分省份通过实际调研测算出来的。那么问题来了,按照上述数据,如果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其实际税负会是多少?约6%!

    6%与营业税时3%的税率相比,2倍的税负增加之于建筑业来说,很难说不是一个大的负担和问题,有可能会逼死部分中小建筑企业。而建筑业协会和住建部的频频发声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营改增对整个建筑行业的重大影响

    那么如何应对?我想从国家战略层面来说,不可避免的要为这个行业提供过渡期的政策。从以往营改增的过渡期政策来说,最有可能的应该是简易征收——过渡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除简易征收外,融资租赁营改增过渡期政策里的超税负即征即退也应该算一个备选手段;当然,还有可以结合建筑业以项目为单位的特点,试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两种方式,除退税时间上的差异和企业资金负担方面存在一些微小差异外,我们暂时将这两种方式和并为一种,然后讨论一下简易征收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之间的优缺点对比。

    方案一:简易征收

    这是最简单也最符合目前现状的一种过渡期优惠政策。应该说,如果建筑业过渡期政策为简易征收,那么对于建筑业企业实际经营的税收影响应该是微乎其微了。以一个向客户收费100万的建筑合同为例,假设合同总成本85万元,如过渡期政策为简易征收,与营业税时期的税收处理对比如下:

    应缴营业税=100×3%=3万元,收入额100万,税额3万,成本85万元,利润12万元。

    应缴增值税=100/(1+3%)×3%=2.91万元,收入额97.09万元,税额2.91万元,成本85万元,利润9.18万元。

    则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企业实际税负变化不大,收入和利润在成本一致的情况下实现双降(实务中如营改增后合同总含税收款额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下成本会略有下降),对企业整体的影响不大。

    但是,如果建筑业过渡期政策为简易征收,带来的后续问题也难以估量,最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两点:

    一是建筑业企业在过渡期无法提起对采购端管理的重视程度,造成全面推进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难以有效形成闭环,进而影响整个增值税收税政策的推进与实施。

    二是作为很可能与建筑业同步完成营改增的下游企业——房地产业,也将面临5%—11%的税率变动。如建筑业过渡期政策为简易征收,那么对于房地产营改增后,其主要进项来源(预期占比将超过九成)将是建筑业,那么简易征收带来的后果是房地产业无进项可抵,或只能抵减3%(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那么作为房地产行业,只能将超出原税负5%的部分(约11%-3%-5%)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但我们知道房地产价格波动对整个市场经济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都起着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所以其影响不容小觑。

    综上,采取简易征收的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其具有操作简单,延续性好,过渡简单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对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的推进效果不佳,对下游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的进项抵扣、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及定价机制的影响极大的缺点。笔者认为,简易征收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对于建筑业来说,至少不是最优选择。

    小谷说税

    作者
    • 愚者 6.5年税务征管查工作经历,现为四大税务咨询经理,目前主攻间接税方向。公众号:小谷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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