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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工程建设--您承包合同中的类增值税条款起草对了吗

楚郢 /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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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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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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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论是否适用FIDIC标准协议为范本,总体而言EPC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尤其是在承包商使用业主给出的EPC协议草稿时,应当特别留意税务条款内容

    许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第一次投资尝试通常是进行工程建设,例如修建机场、发电厂、铁路、工厂等。与运营商(也称业主)相比,仅仅负责工程的一大优势是资金面压力较小。一方面承包商通常无需项目融资,基本没有融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款的结算通常是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现金流也能得到保障。即使所承建的项目由于某些原因需要中止,由于部分工程款已经回收,承包商遭受的损失通常是有限的。

    承包商在向业主投标竞价时,通常以成本利润的方式预估合同总价。成本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是承包商的税负,只有将未来税负完全考虑进成本之中,才能保证工程最终预期利润得到实现。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工程项目预期的纯利润率是成本的5%,最终税负是成本的6%,倘若不将税负考虑进成本中(尤其是间接税),项目最后可能不但无法盈利,反而可能亏损。

    税收是雁过拔毛,因此税务条款在承包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其设计直接影响承包商最终利润。然而许多中国企业在计算工程成本、设计工程相关合同时,往往不事先对项目所在国税法进行研究,甚至完全忽略这一问题便签订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笔者就曾经遇到过某中国大型工程总承包商签订的EPC合同、分包合同有关税务条款歧义陈述,从而与其业主和分包商分别发生款项纠纷、而不得不重新就两个合同总价分别进行谈判的案例。

    工程总承包合同下涉及的所在国税收国际税收问题总体而言非常复杂,还常常涉及到转移定价等问题。本文主要简单介绍间接税的处理方式,同样还是以东盟为例。

    以下列举东盟几国几种常见的间接税(统称“类增值税”):

    §增值税(中国、越南、柬埔寨、老挝、泰国)

    §货物服务税(新加坡

    §商业税(缅甸)

    通常一个EPC合同项下的以下几笔收支会涉及类增值税:

    a)项目设计费:例如图纸费、外观设计、技术或可研报告

    b)进口货物:例如施工机械、建筑材料

    c)施工场地技术指导费

    d)建筑施工服务费(进项):(1)仅有一个包括原材料的总费用;或(2)分列施工费与原材料费用

    e)分包施工服务费(销项):(1)分包商仅施工;(2)分包商施工并提供建筑材料;(3)分包商施工并提供建筑材料及设备

    类增值税通常只对发生于该国境内的服务及销售在该国境内的货物进行征收,因此离岸服务一般不会产生该国税法上的类增值税影响。因此上述几种费用中(a)项很可能得到免除,但需要此类服务全部提供在境外,故EPC合同应当尽量用明确的语言表述此类设计是提供在项目国外的。当然更加保险的做法是与业主另行签订一份设计合同,而不把这项服务内容放在EPC合同中。对于(b)项费用,如果承包商以自身名义进口,而承包商若不享有特殊税收优惠,类增值税通常无法得到减免,而只能作为承包商的进项记在账上,而进项类增值税不一定可以与销项抵扣(取决于该国税法对允许抵扣项目的规定),倘若该进项属于不允许抵扣项目,承包商应尽量要求享有税收优惠的业主以其名义进口所需设备和材料。(c)项费用是否需要缴纳类增值税,基本取决于服务是否发生在项目所在国。税务局通常会根据服务具体内容确定该项服务发生地点,例如,如果承包商派出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税务机构基本会认定技术指导服务发生于该国内,从而需要缴纳类增值税。(d)和(e)复杂之处在于一个费用可能包含多项税率不同的类增值税,在必要的时候,需要拆分价款,甚至拆分合同。

    无论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类增值税叫什么名字,实际上它们基本都是针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的营业额征收的税,并且很大程度上,只要纳税人不是最终消费者,纳税人都可以将税负转嫁给它的客户——从而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但能不能转移给付款方,除了税法强制性规定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中的税务条款是如何陈述的。作为工程承包商,建议在EPC合同中放入一个兜底性税务条款,要求任何需要由承包商缴纳的类增值税,无论是否法律规定可向业主请求,承包商都有权在发票上列明该类增值税并向业主收取。反之,在与分包商的合同中应当尽量规定支付给分包商的价款应包含任何应有分包商缴纳或承担的类增值税。

    不论是否适用FIDIC标准协议为范本,总体而言EPC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尤其是在承包商使用业主给出的EPC协议草稿时,应当特别留意税务条款内容。我们建议税务条款一定要请项目所在国律师提前审阅并给出意见。

    楚郢

    作者
    • 楚郢 新加坡某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
      微信公众号:东南亚税法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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