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产品的认定是否均需要第三方鉴定报告?
虽然部门规章对认定旧机电产品的标准已经有了明确界定,但对于办案当中的证据类型仍未明确。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数额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海关向缉私局移送了一部二手机动车,主要证据为查验记录(多处明显磨损、里程表1万公里),谈话笔录(当事人对查验记录确认)。
缉私局是否仍然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检索了刑事判决书和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享思路如下:
如果做行政案件处理,通常可以不再要求第三方鉴定报告。只有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下,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如果做刑事案件处理,则需要委托第三方出具鉴定报告。
对证据的不同要求均取决于办案的需要。在行政案件中,只要当事人对旧机电产品无异议就行,不需要考虑成新。不管几成新,都是100万元以下罚款;而刑事案件中,量刑取决于货物数额,除了认定旧机电产品,还必须考虑成新,才能进行准确估值。海关或者缉私局根据查验记录可以确定新旧,却没有确定成新的法律依据。比如,一台汽车跑了一万公里,我们可以确定是旧车,但却无法确定是几成新的旧车。
因此,在我检索的法律文书中,刑事判决书基本上均包含中检集团的鉴定报告和价格中心的价格认定意见,也有少数刑事判决中只有价格中心的价格认定意见;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基本上没有中检集团的鉴定报告,基本上将查验记录和谈话笔录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