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税款的认定:税务局和会计师事务所谁说了算?
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到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诉讼,总体的感觉是,案件定罪的证据太粗糙了。因为同时涉及海关、税务、外汇、物流,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总是显得错综复杂,材料数量也通常非常庞大。这就使得此类案件有了一种特点:经办人员不太在乎在案材料的相互匹配和逻辑自洽。这么一大堆材料了,还不足以证明?其实,材料的堆砌,如果了解出口退税流程的话,还真的未必能够达到证明犯罪事实的目的。本次主要和大家聊聊骗取税款的认定。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非常莫名其妙。废话,肯定要听税务局的了。即使权威如N大,也不会膨胀到这种程度吧?与税务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以自家审计报告为准?
但如果经历了实际的办案过程,经常接触真实的案件资料,大家就会吃惊的发现,骗取退税的金额很多就是会计师事务所说了算的。大致的办案流程是,侦查机关会将提取的报关单、发票、案件基本情况等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反馈一份审计报告,侦查机关根据审计报告得出骗取退税的金额。
这里面有个很重要的角色被忽视了。那就是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并不接触税务机关,不调取税务机关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怎么可能了解到退税金额呢?有了发票和报关单,有了申请退税的举动,最终能否获得与获得多少退税实际上是个未知数。骗税不一定能骗得到,这个道理,最高人民法院骗取出口退税司法解释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必须查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心里是非常清楚的。所以,我所看到的审计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使用的是“可退税款”的统计口径,而不是“骗取税款”的统计口径。这样,会计师事务把业务做了,也规避了自身的风险。说的很清楚了,我可没认定被告人实际上骗了多少税款,而只是说这些单证可以获得多少退税款,出了事可别来找我。
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不知道是否是没搞清楚统计口径上的区别。“可退税款”的统计金额最终就成为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上的骗税金额。
向税务机关发个函,了解一下真实的退税金额,真的就那么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