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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为进口货物提供包装物,外汇、海关、税务风险同时触发?

王永亮 /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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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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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外贸企业为了盈利而创新个性化的商业模式,无可厚非。但有些商业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有可能和现有的行政监管模式发生碰撞。比如,《外汇业务问答》中这个企业碰到的问题。

    有些商业模式在实

    如果是国内贸易,企业的这种商业安排可能完全没有问题,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当这种商业模式切换到外贸的时候,规则就变了。企业的商业模式除了能盈利之外,还要符合外汇、海关、税务的监管要求。从问答来看,企业在外汇、海关、税务方面可能均已违规。

    从外汇的角度来看,正如企业自己所说的,一个正常的出口应该收汇,长期不收汇是不正常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十条规定,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现在企业已经“经年累计”不收汇多达100多万,显然已经违反了报送的规定。

    从海关的角度来看,企业没有收到包装物的款项,等于是将包装物无偿提供给韩国企业,用于货物的包装。韩国企业在销售货物给中国企业时,也没有将包装物的价格包含在内。这样做,中国企业就违反了中国海关估价的规定,偷漏了进口环节的税款,后续有可能遭到海关的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虽然问答中并没有披露太多的信息,但可以猜想的是,企业在销售金额的申报上可能存在问题,因为两家企业在包装物应否收费问题上弄得不清不楚的。定性的不准确,至少会导致税务申报的差错。

    有鉴于此,外贸企业在动手实际开展一项商业活动之前,一定要从外汇、海关、税务三方面做一个全面的合规自查,做足路演和预判。否则,交易一旦开始,可能就很难收场了。外贸从来就不是企业的独角戏,一定要把监管放在心上。

     王永亮永亮说税

    作者
    • 王永亮 王永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栏作者,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海关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海关及税收争议解决服务。除争议解决外,在日常海关及税务咨询、合规培训以及海关AEO企业的认证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工作邮箱: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微信公众号:永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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