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实务中,融资性贸易如何识别,如何应对?
一、融资性贸易的定义
融资性贸易通常产生于中小型或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中小型或民营企业往往由于规模所限导致信用评级不高,或者缺少足够的抵押物,难以在银行获取融资开展物资贸易业务。为了能够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些企业转而向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评级较高、容易获得银行融资的国有企业寻求支持。通过合作,让国企加入贸易链中,以国企名义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参与了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债权等权益,运用贸易手段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二、融资性贸易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融资性贸易的主要形式有:托盘贸易、委托采购、循环贸易、保理等。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会涉及如下特征:第三方的参与、闭合性循环买卖、融资资金的流转、标的物未实际交付流转。主要特点表现在:
1.在缺少合理商业理由的前提下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下游企业基于融资目的,以物资贸易为名,将国有企业加入贸易链条,与上下游客户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表面虽为物资贸易,实际上并无合理的商业理由,仅是以贸易为名实现融资目的。
2.直接或变相提供资金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开具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与上游客户进行结算,再以授予下游企业一定时限的信用期的方式,向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息费用。
3.上下游企业具有特定关联性。贸易流中的上下游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或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或者存在密切的业务往来。在融资贸易过程中取得的资金最终回流入上下游企业所在的关联集团或网络中。
4.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不具有控制权。贸易标的物均由供应商实质控制,货物控制权在交易过程中实质上并未发生变更,在各环节交易完成后,货物仍然被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
三、融资性贸易存在的主要风险
1.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融资性贸易资金占用大且盈利水平低,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一旦实际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并且在这样的贸易过程中,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国有企业存在极大的资金风险、偿付风险、法律风险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
2.存在应收款项坏账风险。由于经营模式导致的相关业务并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存在资金空转等情形,应收款项回收存在较大风险,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难以确认。
3.会计信息披露不合理的风险。融资性贸易所带来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合理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收入的确认和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只能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融资性贸易业务,应作为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将收入按总额法确认,则会导致虚增收入,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另外,对于融资性贸易形成的应收账款,由于并非基于真实的业务形成,存在着难以收回的信用损失风险。如果未充分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则会导致虚增资产。
四、审计中识别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手段
由于融资性贸易存在上述风险,国务院国资委明令禁止国有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开展融资性贸易。因此,在审计中,识别融资性贸易,对融资性贸易进行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融资性贸易具有完备的形式要件,在未出现实质性风险时,审计人员即使发现疑点也难以对问题进行定性,因此需要审计人员从内部控制、交易实质等方面出发,收集获取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关注公司实施贸易行为时是否存在内控缺陷,审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将禁止融资性贸易行为在内部控制制度中予以明确和规范。如果已明确了禁止制度,还应对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审计,检查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了解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参与单位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的资金及融资性贸易等业务是否知晓真实情况,是否参与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决策等。
2.通过分析性程序判断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获取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对营业收入发生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业务毛利率,计算企业贸易收入与全部营业收入占比,判断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测算资产负债率,判断是否存在异常。
获取单位往来明细账,对预付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变动额进行分析,核实是否存在账龄期限较长的往来款;对存在长期挂账的往来,追踪合同及业务运作模式,核查形成原因,检查合同条款,判断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
3.通过了解业务模式判断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了解单位业务运作模式,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询问购销合同的双方如何确定贸易关系,判断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是否为实质性贸易,是否存在人为增加的贸易环节,形成相应的访谈记录;检查贸易行为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是否为虚挂行为;检查对于商品是否具有定价权,确定其业务的盈利水平是否符合行业平均水平,考虑其开展贸易业务的原因,是否存在违规贸易行为。
4.通过检查合同条款判断融资性贸易的情形。获取单位购销合同台账,对购销合同进行检查。(1)判断合同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特定利益关系。(2)检查预付供应商货款和收取下游客户货款的资金支付约定,判断是否形成垫资或垫资的义务。(3)检查对货权的合同约定,从货物运输、仓储库存、交货条件等方面判断是否掌握货权。(4)检查合同中是否包含出资方、资金使用期限、资金占有费利率、支付利息方式、连带责任人等非正常贸易的合同内容。
5.通过检查资金流进行识别与判断。检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流,以及资金流的实质形式。(1)检查贸易合同,了解资金流转,判断是否形成垫资或垫资义务。(2)检查银行流水和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记录,关注是否存在收支金额相同或者相近的大额资金。如果收支金额完全相同,则可能是单独收取了资金使用费。如果收支金额相近,则可能存在的差额为贸易价差。
6.通过检查实物流进行识别和判断。实物流是判断是否存在融资性贸易行为的关键,应从合同、货物流转单据、仓库等角度出发,核实是否具有真实的货物流。(1)检查合同中关于货物流转的约定,是约定上下游客户点对点直接交货,还是约定由单位直接控制存货的转移。(2)检查提货单及相关的凭证资料,确认提货单上有无明确的提货地点,是否具有购货单位经办人签字及磅单、仓单、质检单、交割单、确认单等实物流转记录。(3)检查储存货物的仓库,单位是否有自己的仓库,如果是租用的仓库,是否在单位控制之内。(4)检查货物流转是否涉及相关运输费用、仓储费用,是否真实发生。如无相关费用,则可能并无真实的货物流。
7.判断贸易行为存在的风险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性。通过上述1~6项程序,判断购销合同所对应的业务分别为普通贸易、融资性贸易还是开票贸易;如果判断为融资性贸易,关注是否存在风险,是否存在人为加大资金流和收入。对于收入的处理,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具有融资因素的贸易均为融资性贸易。有的国有企业在开展正常物资贸易业务时,有时也会涉及到一些融资方面的情形。例如,国有企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根据合同条款对大型供应商如钢厂、矿山等进行预付货款,同时根据下游客户的信用情况以及长期合作情况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该类贸易同样具有一定的融资性质。但是,由于该类贸易的资金投入基于国有企业自身业务的性质,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具有正常的商业实质,所存在的风险也是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因此不能界定为融资性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