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原则(三)-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报表中应单独列示,不得相互抵销。除非存在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且可执行的法定权利,或者企业计划以净额来结算等情形。例如,公司与同一客户或同一集团内公司同时存在销售和采购业务,根据协议约定或协商一致同意,以销售货物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与采购货物形成的应付账款债务对冲,对冲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债权债务对冲后,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同时应付账款所对应的付款现时义务已经解除,公司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利润表中收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的判断依据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而在现金流量表中能否按净额列报现金流量的依据为是否属于准则中所列的三种情形,两者的背后逻辑不相同。因此在实务中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而现金流量表中存在按总额列报现金流量的情况。
例如,甲公司收入采用净额法,但现金流仍采用总额法。理由为该部分业务在现金收付方面并非代收代付性质,而是正常的商品采购、销售行为,因此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处理。该处理方法看似合理,但正确处理应为:应当关注企业在收取客户款项后,是否在很短时间内即转付给上游供应商,因在本企业银行账户内停留的时间很短,从而本企业无法将这部分暂收款用于自身经营活动周转。如果满足该条件,现金流量可按净额法列报;不满足该条件,则仍应分别列报流入和流出,但对于收款金额中除本企业佣金收入以外的其余部分,应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调整至“收到或支出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抵销需考虑抵销列报条件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均与企业的未来履约活动相关,因此同一合同下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可以抵销列报。而对同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不同的履约义务产生的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非金融债权与债务,同一合同产生的预付账款与合同负债,以及同一合同产生的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的互相抵销,应考虑是否满足准则中规定的抵销列报条件。即是否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企业是否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金融资产和清偿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不能够抵销,尤其是对于无条件的债权或债务(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一般不能与附条件的债权或债务(如合同资产、合同负债)抵销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