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原则(四)—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
(一)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损益的列报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非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其处置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考虑该业务是否属于常态化行为。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对特定情况下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的损益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理由是:该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原均系该公司自行开发的物业,在开发之初就已明确了“开发、经营、出售”的思路,即对这些项目先行出租,待周边市场成熟时再予出售,以获取更大商业利益;同时,公司制定了自营房产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此类房产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交易状况进行评估,如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出售。因此管理层认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集团开发的、持有目的为销售的物业,在经过一定时间经营后对外出售是常态的、与集团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交易,未来也将会有类似业务持续发生,故应界定为经常性损益。
(二)资产处置损益和资产报废损益的区分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是2017年新增的报表列报项目。该项目包含在营业利润中,是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益,不属于营业外收支。但由于处置收益是偶发的,和营业外收支中的大部分项目一样,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
需要与资产报废损益区分的是:“报废”是按照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达到预定使用期限后进行的一种被动处理。通常来说,产生的利得金额较小。而“处置”则是企业出于经营考虑进行的一项主动行为,通常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使用期限前进行对外处置,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利得或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为非经常性损益,减值损失为经常性损益,公司不应将处置长期资产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三)与终止经营相关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应具体判断
子公司的停业清算终止经营通常被认定为具有偶发性,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将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全部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但应注意的是,因经营不佳而决定终止某一子公司或组成部门,是公司为了维持其持续经营能力所作的正常经营决策,公司应结合损益项目的具体形成原因、性质、特点来判断其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范畴,不应简单将全部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