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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原则(一)—以流动性为基础

徐峥 /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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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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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根据流动性进行列报。流动和非流动的划分,应当基于客观的、相关利益方认可的原则,而不是由报表编制人主观单方面意志所决定。

    (一)资产类报表项目的流动性列报原则

    1.预付款项:预付款项的列报应考虑流动性,只有预付的流动资产款才在“预付款项”中列报。如果预付的是与长期资产相关的款项,如预付购建在建工程款、预付采购固定资产款等,则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如单位拟投建工程的立项方案还未通过审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属于项目预付款,不应作为正在建设项目计入在建工程进行处理,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

    2.长期借款保证金:各类借款或票据保证金通常在货币资金中的“其他货币资金”列报。但长于一年的长期借款,由于保证金也长于一年,因此不属于流动资产,而应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考虑其持有期限分别进行列报。持有期限在一年内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报;预计持有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应分类为长期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

    4.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的列报原则主要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合同现金流量(SPPI)测试确定其计量模式,并考虑其原始期限和剩余期限进行相应的列报处理。对与利率、汇率等指数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等级挂钩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不能通过SPPI测试。具体处理如表1所示。

     

    7.质保金: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实施前,质保金系公司因销售商品而应收的客户款项,属于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因此在“应收账款”中列示。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根据合同资产的定义,应将质保金从“应收账款”调整至“合同资产”列报。对于重分类至“合同资产”的款项,如预计获得无条件收款权时间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通常应将该部分合同资产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因此,质保期以内及质保期到期期限在 1 年以内的质保金在“合同资产”核算及列报,质保期到期期限在 1 年以上的质保金在“合同资产”进行核算,但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报。

    (二)负债类报表项目的流动性列报原则

    1.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列报上考虑流动性可将一年内支付的部分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2.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需赔偿违约金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负债仍应作为“流动负债”列报,如果列报于“非流动负债”则属于企业自主推迟清偿日的行为,不符合客观性原则。

    3.合同负债和应付退货款:与合同资产列报类似,一年以上(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确认履约的合同负债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列报,一年以上(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清偿的应付退货款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列报。

    4.租赁负债:对于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应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列报。

    作者
    • 徐峥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职业规划版版主,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高级会计师。
      公众号:徐风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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