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变动是否影响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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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一个上市公司公布的3季度披露信息中反映:“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38.05%,主要系大额存单到期影响所致;”。这个表述是否有误?大额存单的变动不是应该归类为投资活动吗?为什么影响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呢?
答:
对于定期存单的现金流量列报,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如果能够用于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的定期存款,才满足可能作为“现金等价物”的条件。如果对持有的定期存款具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持有目的是为了获取较高利息收入,或者持有目的是为了银行借款质押,则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
因此,对于具有明确持有到期的意图具有投资性质的定期存款,应作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对于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则应根据其所属行业类型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对于这家公司的信息披露,因其属于定期存单的借款质押,因此所影响的是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而不是投资活动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