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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星湖科技股权收购或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郭琪燕 /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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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收购
  • 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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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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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一则非常经典的案例:这个案例是上市公司拟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实现资源整合,处理上涉及到股权收购、股票限售等问题,同时满足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税收递延优惠。

    上市公司拟定收购目标公司股权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上交所企业,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生物”)99.22%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97元/股。交易完成后,伊品生物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发行对象包括广新集团、伊品集团、铁小荣、美的投资、新希望、扬州华盛、诚益通、马卫东、沈万斌及包剑雄在内的共 10 名伊品生物股东。交易对象标的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其中,广新集团同时是持有发行人20.22%的控股股东,因此,星湖科技收购广新集团持有伊品生物股份构成关联法人交易。鉴于广新集团有地方政府部门出资背景,截至该预案签署之日,此次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对于发行人的此次收购,在2021年年报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已有披露:2022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涉及的金额预计将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且构成关联交易。


    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实现资源整合

    凡是动作皆有动机,星湖科技采用发行股权兼现金方式收购伊品生物股权,将其纳入绝对控股地位是有其战略目的考虑的。

    星湖科技经营范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可分为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化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两大板块。2019年、2020年和 2021年1-9月,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4,960.95万元、111,627.73万元和82,488.3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4,955.24万元、14,871.03万元和7,959.78万元。其中,上市公司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板块销售收入分别为66,275.95万元、69,642.18万元和 50,888.88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5.72%、32.42%和27.13%。上市公司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业务的收入规模稳中有增,但该业务盈利情况总体受市场供需影响波动较大,且业务规模与行业内领先企业相比较小,产品结构相对单薄,抗风险能力较弱。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处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行业,其长期专注于生物发酵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具体产品包括赖氨酸、苏氨酸和味精等食品及饲料添加剂产品,以及赤藓糖醇、尼龙 56等储备或推广阶段新产品。近年来,标的公司持续扩大业务覆盖面,在国内与牧原股份、温氏股份、新希望股份、海大股份、大北农股份、正邦股份等大型养殖及饲料企业,以及海天味业、中炬高新、太太乐、莲花味精集团等大型食品及调味品企业均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海外将产品出口至欧洲、东南亚等50多个国家与地区。标的公司具有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产业规模逐步扩大。

    本次交易完成后,伊品生物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助于上市公司与伊品生物现有资源的相互支持、业务产业链的相互延伸,实现双方生物发酵技术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经营、财务、管理方面的协同效应,大幅度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本次交易过程中,广新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售的伊品生物 43.78%股权,系于本次重组停牌前 6 个月期间取得。截至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本次重组作出决议前,广新集团已就该部分股权足额支付对价并完成交割。本次重组前36 个月内,广新集团始终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广新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和控股股东,广东省人民政府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股权收购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监管规则的重组上市并非企业所得税法上的企业重组,监管规则的重组上市总体比较严格;而税法上的企业重组泛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各交易对方的股份、现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数量尚未确定,相关事项将在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以双方协商确认的最终方案为准,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确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发行人以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伊品生物或将满足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股权收购满足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的规定:支付企业重组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发行人股权收购如果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以下关注点:

    ①交易对象伊品生物的法人股东转让股份收到现金对价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伊品生物的个人股东转让股份不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个人股东以所持股份获得发行人定向增发股份或可争取非货币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优惠(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

    ②伊品生物的股东以自有股份获得发行人定向增发的股票本身有限售锁定安排,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此,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做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的承诺,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做出限售锁定12个月的承诺。涉税处理上,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伊品生物的原主要法人股东也需要满足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发行人的股权。

     

    提醒:发生重组交易高企有重大变化事项报告义务

    据悉,星湖科技、伊品生物均为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星湖科技定向增发股份收购伊品生物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情形,应当启动重大变化事项报告进行“复杂更名”。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同时,企业应在变更发生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风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主体为上市公司,此次交易最主要是股权收购是否会股价二级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造成影响。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因此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可能引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甚至募集失败,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若以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

    本次重组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审查、批准或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伊品生物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种整合利于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以实现共同发展。然而,整合能否顺利实施也存在不确定性,整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乃至标的公司原有业务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作者
    • 郭琪燕 怀赤子之心,修至诚之道;奉知行合一,登彼岸之桥——坚持原创,做一个平凡但不平庸的财税人。 微信公众号: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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