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仪器、设备用于研发活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高企该如何归集研发费用
从2018年开始,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新购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对此,有朋友就提出,新购仪器、设备情况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下,高企的研发费用又该如何归集呢?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研发费用分税前扣除、加计扣除和高企认定口径三个维度来进行分析。先来看研发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新购仪器、设备会计处理可不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新购入器具设备按照的是《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将其设备原值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在使用次月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其备抵科目“累计折旧”,按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费用。会计上固定资产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后两种是加速折旧法。
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这个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分年度计算折旧的。这里有问题了:税务处理上一次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了,会计上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可不可以也一次性计入呢?
值得一提的是,会计上对于固定资产折旧通常没有一次、全部计提折旧的做法,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是税法给以的税收优惠,该优惠可使纳税人当期少缴税,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
那么,新购进的仪器、设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对应的加计扣除和高企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又该如何归集呢。
新购进单位价值500万以内设备、仪器的加计扣除如何处理
新购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仪器、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公布,执行期限延长到了2023年12月31日。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新购进的仪器、设备需要分清专用(用途)和非专用。如果企业新购仪器、设备有用于研发活动和生产活动的,需要先按工时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然后才可以对分摊部分加计扣除。
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设备、仪器的加计扣除如何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没颁布以前,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的仪器、设备,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法或者缩短年限的方法处理折旧的摊销,除非有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的情况。12号文实施后,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本身排除租赁和商务服务、房地产行业等行业,高企在选择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时,要注意12号认可的行业在加计扣除领域不得适用外,对企业自身规模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也要心里有数:如果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超过标准,达到大型规模的高企则不能适用12号公告税收优惠。
鉴于12号公告对最低折旧年限使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对新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的仪器、设备会分以下两种情况:
1.新购单位价值超500万电子设备类的固定资产,2022年也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换句话说,新购进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不设金额限制适用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税收优惠,并且如果这类固定资产用在研发活动上,这个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也可以加计扣除。
2.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若固定资产用在研发活动上,这个对应计入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加计扣除。
比如,2022年3月某制造业企业新购入的单位价值550万生产设备(假设会计折旧年限也是5年,购入即投入使用,假设费用化处理),这个设备价值的50%(275万)可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的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从2023年到2026年,2027年折旧只摊到3个月)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该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这个275万计入成本费用部分以及剩余275万,在税前扣除基础上在当年以及剩余年限分期按规定100%加计扣除。
高企认定口径下新购进设备、仪器如何归集研发费用
和税基式优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同之处在于,企业归集高企口径“折旧费用”也以税前扣除为基点,所不同的之处在于加计扣除按照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规定,而高企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如果新购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并且这个设备、仪器同时用于研发活动,那么对应的高企认定口径研发费用“折旧费用”也应该一次性计入。
因此,结合12号公告,新购仪器、设备计入高企认定口径“折旧费用”分以下情况:
1.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税收上一次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并加计扣除。高企认定口径采用税法认可的数据,高企认定口径对一次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也可一次计入“折旧费用”。
2.新购进单位价值超过500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要分情况: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电子类设备,税收上一次性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现在对一次计入研发费用部分可以加计扣除,因此这部分也可一次性计入高企认定口径“折旧费用”。
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固定资产,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的50%可一次性计入高企认定口径研发费用,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分期计算折旧计入。
案例
果果节能灯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于2022年6月20日购入648万电子设备(不含税价)安装研发大楼,款项通过转账支付,年限平均法年限3年(费用化处理,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同),假设净残值为0,果果公司投入使用次月便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假设年初至该季度末再无新增其他设备,加计扣除和高企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归集对象相同,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请问,2022年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与该设备相关附表如何填写。
【分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单位价值648万元的电子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648万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填写申报:
①季度填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将新购进设备648万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
②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季度只填不报,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