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会计案例]公司作为签署方的对赌协议中,是否涉及回购条款,是否属于金融负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案例中通过对赌协议由实控人来进行对赌,上市主体不涉及的方法。通过将上市主体收到的投资变为了资本,不记入负债。
“ 对赌协议在IPO企业的前期融资中是最为常见的保护投资者的手法。但严格的条件让融资是记入负债还是权益或者是又有债或股,产生了会计上的巨大实务难题。本案例就是通过问询以及回复让我们看到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在IPO中的重要性,可以供拟上市企业参考”
01
案例
摘自于《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专项说明 永证专字(2021)第310498号》
02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通过对赌协议由实控人来进行对赌,上市主体不涉及的方法。通过将上市主体收到的投资变为了资本,不记入负债。
思考:
其一、在上市成功前对赌对于实控人是负债吗?如果是负债是否就已经有高额的利息费用了?实控人用什么来担保和负担呢?企业的控制权吗?
其二、存在对赌的股权。如果对赌失败后,是否就变为了实控人的债务?实控人拿自己的股权质押,如果无力还。又变为了投资机构的持有公司的股权来抵债。这是否是一个还是会对上市主体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呢?穿透了看实控人质押的股份实际上背后就是负债(包括对赌的投资人投入的本金和利息)。为什么可以出表呢?是否应该将此部分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