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会计案例]维保服务收入毛利率为负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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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收入准则之下合同履约义务的收入拆分背后一定是毛利的分配。但按收入的公允价值优先分拆的履约义务可能会出现负毛利的情况,到底是公允价值出了问题还是收入分配的方法出了问题?
“ 在新收入准则之下合同履约义务的收入拆分背后一定是毛利的分配。但按收入的公允价值优先分拆的履约义务可能会出现负毛利的情况,到底是公允价值出了问题还是收入分配的方法出了问题?相信是存在可以讨论空间的,但现行会计准则之下就是可能会存在以上负毛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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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摘自于《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苏亚核[202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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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例问询主要关注的还是是否存在亏损合同?当然,问题的核心实质上还在于维保收入的价格是否公允上。我们知道在新收入准则之下对于合同履约义务收入拆分的方法优先运用存在单独公允价格的就用公允价格拆分。不存在单独公允价格的就需要用成本来拆分。如果合同总毛利为正的情况之下,用成本拆分就不会出现负毛利。所以本案例中就是按单独公允价格拆分,出现了维保合同的负毛利。
是否可以视为一揽子合同?按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是否维保合同与其他合同在同一项目中标之下就是一揽子合同呢?项目的总毛利在分拆时是否要按成本来分拆呢?
个人认为是存在讨论空间的。
对于IPO企业负毛利的出现一定是需要关注的问题,需要事前进行会计准则的合规性分析。减少此类情况出现在申报期。或者有合理的解释,并事前准备好相关的分析原因,写入到申报资料中。提高IPO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