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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说说“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

程学喆 /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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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
  • 关联方
  • 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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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上月中旬下发的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大部分篇幅段落都是讲“便民”的,也就是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举措,不过里面加了两段“加强管理”的内容,分别是“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和“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本篇就借题说下这个“关联申报”后面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常见的例如集团内母子公司间的交易。

    在法律上母子公司各自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存在,那么在法律的角度他们之间的交易似乎与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企业之间的交易没什么区别。

    但是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那么二者之间交易就有可能出现价格不公允,也就是“不真实”的情况。就好比母亲开个小卖店,儿子在小卖店里拿个雪糕吃可以不给钱。

    这种不真实的交易大家都能理解,但是在税收方面就会出现问题。例如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母公司为了不交税做了一笔母子公司间的交易,让子公司“多赚点”,将子公司利润打平,子公司不亏不赚不交所得税,母公司利润减少也少交了税;再如子公司所在地是一个税收洼地,税率比母公司低,那么母子公司之间同样做一笔价格“不真实”的交易,将利润向子公司转移,使得总体税负减少。

    除了国内的,如果母子公司有一家是境外企业,那么关联交易甚至会导致税源流向境外,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

    所以在税收上,尤其所得税上对关联交易要加以关注,堵住“避税”的漏洞,不但保证国家总体税源,也要维持地区间税负的公平,更要保证市场主体间竞争的公平性。避税企业“淘汰”了按章交税的企业,恶币驱逐良币危害极大。

    以上仅是简单介绍下背景,本次通知提出的“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就意味着今后会更加重视这一块,不再像以前,有些地区仅报下涉外的就行,有些地区没报也没什么下文。

    报的话都是在年度汇算清缴的阶段,多填一张附表,并不会导致纳税人的负担大幅度加重。

     

    上面用母子公司举例是为了方便理解,但关联关系的确定并不只有母子公司,还有很多其他情况,我们来看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的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一)至(五)已经涵盖了很多情况,(六)和(七)更是做了兜底。本次的《通知》中更有依据概括性的表述“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那么,存在以上关系的企业,是否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也不是。

    根据42号文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意思是不但要存在关联关系,还要存在“业务往来”也就是关联交易的,当年才要报这个表。

    那什么是关联交易呢?除了买买东西以外,租房子、借钱算么?

    以下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在定价及交易条件上不要过于任性: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最后补一句,关联关系本身不违法,关联交易也是正常的交易行为的一种,只要交易“公允”就没什么问题,具体价格可以依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来衡量计算。

    当然,是否公允不是当事方企业自己说的,税务局也是要判断下的,所以要填表申报。现在五证合一后个平台信息互通,大数据时代谁和谁什么关系就算你不说人家想查也是查的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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