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抽奖”活动中的一些个税问题~
岁末年终很多公司要做些促销、回馈活动了,抽奖是其中最吸引人的一种手段。个人中奖单位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代扣代缴?有消费门槛的抽奖就不需要交个税么?安慰奖也交个税么?奖品是否价值越高越好呢?
中彩票大额奖金按照“偶然所得”交个税,这个大家都能理解。那么在企业年会、订货会、招商会及促销活动中抽奖赠送给个人的奖品奖金是否也应当缴纳个税?按什么税目交呢?
首先我们要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本单位员工”,另一类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本单位员工”在年会上抽奖获得的奖品奖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取得奖品当月工资总额缴税,因为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奖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过如果企业员工以顾客身份参加促销活动抽得的奖品,例如商场员工购买商场促销商品参与抽奖获得了奖品/奖金,这个按什么税目算呢?我认为应当跟其他顾客一样适用“偶然所得”的税目,因为这与其任职受雇并无关系。但问题就是之后如何说服税务局相信?并且抽中自己员工很容易给人造成“有猫腻”的印象。与其产生异议不如提前预防,所以各单位在举办类似活动时应在规则上进行防范,例如规定员工本人不得参加(实在愿意参加活动让家人朋友来呗)等。
“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抽奖获得的奖品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这个税目认定基本没有异议。
不过有亲问到说“我们公司抽奖的奖券是消费者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或购买特定商品之后获得的,那么抽奖获得的奖品不是应当视为‘买赠’方式销售的赠品么,意味着中奖人已经付出了对价,奖品是其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就像常见的“买一赠一”的活动,赠品也不交个税,那这类中奖就不应当再按照‘偶然所得’纳税了吧?”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首先消费作为前提,获赠的“赠品”是“抽奖券”或者说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奖品本身。所以获得这个“奖券”可以不交个税,但奖品并不是消费行为的附赠,因此要单独看待,中奖是具有偶然性那就适用“偶然所得”。
其次,为了吸引消费,往往高级别的奖项与中奖人的消费金额是不对等的,购房抽一卷卫生纸的活动是没人参加的。所以将赠品硬性的与消费者付出的对价挂钩是牵强的,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既然说到价值,有些抽奖是有保底的“安慰奖”的,那么安慰奖是否可以视为“买赠”的赠品,不必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呢?
我认为是可以的。
因为安慰奖是满足抽奖条件的顾客“必然”获赠,商家在设置奖项时也会将安慰奖品的价值考虑到顾客消费对价之中,所以属于买赠无需单独作为“偶然所得”纳税。
至于在深入一层说“中高等奖项在计算所得时应减去‘纪念奖’的价值之后再缴税”的,我想说的是“理论归理论”,留着精力去跟税务局研究吧~
知道怎么交,那么剩下的就是在执行层面的“代扣代缴”了。
发钱的好办,直接扣税后给了就行。奖品为实物的那就要先收“税钱”再给东西了,注意不要让中奖者认为是骗子就好~
如果“不好意思”跟中奖者要税钱,税由公司自己出了,那么就要面临着替中奖者负担的个税部分无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当然也可以通过将奖品设置为实物+现金的形式,之后将现金部分扣下缴税等方法来保证“个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动动脑方法就还是有的。
结尾再补一个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所以在设置奖项时注意不要违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