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食堂“用人”的那些事~
上篇文章说了企业“自营食堂”采购食材的涉票涉税问题,今天就再说说“自营食堂”中用人的涉税问题。
非餐饮企业的食堂岗位特点与企业内其他岗位不同,工作任务单一且工作时长较短。有些大企业福利好的可能提供一日三餐,那么食堂人员可能跟其他员工一样按时上下班,甚至上班更早、下班更晚。但一般企业食堂也就负责个午餐,饭前准备+饭后收拾几个小时就够了。
所以各个企业食堂用人安排往往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跟正常员工一样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有“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有“劳务关系”。至于说把食堂“包给”某人的,那就属于“外包食堂”,不是我们今天探讨的“自营食堂”范围,未来有时间再说(包括走一些用工平台,代开发票按经营所得缴个税的)。
这三种用人形式本身并无好坏之分,毕竟劳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双方谈妥都没意见就好。不过考虑到个税、社保和企业所得税扣除这都是政府部门要管的问题,三种用人方式之间的差别还挺大,下面我们对比着来聊聊。
个税:
“全日制劳动关系”:跟正常员工一样,自然就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跟其他员工一起申报个税;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依旧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关系”: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预缴时计算方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超过一个月800的预缴时税负较高,但全年税负可能低于工资薪金。
举个例子:
杉盛咨询公司请一程大厨来做午饭,每天负责采买、做饭和刷碗,一天工作时间也就4个小时左右,上下班时间灵活,把饭做好就行~一个月给5000(各位感觉高了还是低了~哈哈)
5000元每月,如果是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则每月申报个税时一分钱税不用交,毕竟单月扣除数就5000。至于第二年做个税汇算时要不要补税就看程大厨在外面的其他收入情况了~
如果是按劳务关系处理,那么申报时要交[5000-(5000×20%)]×20%=800元个税,程大厨实际到手4200元。不过如果程大厨就这一份工作,没别的综合所得的话,第二年汇算时之前预缴的个税都会退给他,相当于每月实际到手还是5000。这么看在个税上跟工资薪金税负相同,要亏也只亏了个“利息钱”~
如果程大厨很能干,每天做完杉盛的午饭后又去饭店掌勺,一个月另外还会有万八千的收入,那么做全年个税汇算的时候按劳务所得可能会比工资薪金更划算,因为劳务所得计算时可以多减除一个20%的费用~
社保:
“全日制劳动关系”:跟正常员工一样,全险。所以企业用人成本升高;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内包含社保”,由个人自行缴纳;
“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企业无需承担社保费用。
这样看来社保负担方面“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而且五险单位负担部分高达工资的25%+
全日制劳动关系虽说用人成本高,但也更容易吸引“求稳定工作”的厨师(真正有手艺的大厨求稳的不多吧~~)。另外一些工作时间较长又“喜欢管人”的公司,往往也会导致厨师与企业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硬做非全日制和劳务关系也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企业人事部门自己权衡利弊确定如何用人和管人。 想进一步了解的亲也可以去听下去年的网课《企业用工中的社保问题》
发票问题:
这个就还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处理。
“全日制劳动关系”: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属于企业内部发生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因此用内部凭证列支扣除即可。例如工资表、银行代发凭证等;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同上;
“劳务关系”:属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支付给无税务登记的个人,单次500以下凭列明“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的收据扣除即可结论来源看上篇文章《【闲言“税”语】说说食堂买菜那些事~》);单次超过500元的仍需凭税务局代开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代开发票时需要当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目前在1.1%左右,疫情优惠结束后在3.2%左右(含六税两费减半)。理论上这部分税费应由个人承担,且不会退回,应在支付报酬时扣掉。已谈好“到手”多少钱,个人不想扣这部分税款的话,单位应折算为含税价签协议、开票。
以上“个税、社保、发票”三方面问题说完,各位亲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吧~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在计算统计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即企业所得税中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和“福利费”时,食堂人员的工资属于“福利费”但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2009]3号要求如下: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后再回答下一位亲关于上篇文的问题:
有亲问道:支付食堂相关费用时用的是已提留列支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凭白条入账扣除呢?
首先,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现福利费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下明细科目“职工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核算。准则同时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因此,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已不存在预提福利费的情况。
不过也不能断然下结论说还在提福利费的就是“知识陈旧”,毕竟有“一般”就有“特殊”。外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要求需要预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但2020年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也已废止。新的外商投资法中再无强制提取此项基金的要求。所以,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没改自己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前愿意提可以继续提,之后就不必再提了。
其实财务上提与不提对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并不影响。因为作为福利费,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要实际发生而不是仅仅预提。所以福利费只提不发生的不允许扣,先提后发生的按实际发生额扣(不超过工资薪金总14%限额)。 那么既然要作为费用扣除,自然也要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了,而不是仅凭一个白条就可以(从个人购入单次500以下白条可以,具体看上篇文章,不再赘述)。
留个思考题:食堂雇佣退休返聘人员今天探讨的这些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