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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新政学习体会

王永亮 /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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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集团
  • 加工贸易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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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21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正式生效。分享一下学习体会。

     

    新政新在哪里?

    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单元是有区别的。新政出台之前,主要是以手册为监管单元和以企业为监管单元两种模式。新政的出台,推出以企业集团为监管单元的第三种模式。

    监管单元的改变,意味着企业在加工贸易经营当中拥有了更多的支配权,海关低监管的特征进一步凸显。这一点在保税料件的串换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最初的以手册为监管单元的模式中,同一个企业设立的两本手册保税料件未经海关许可不可串换,否则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企业要做到合规,就必须想办法把两本手册之间的料件区分开,这就不可避免要投入相应的合规成本

    后续的以企业为监管单元的模式中,部分解决了上述问题。手册转变为电子账册,同一个企业保税料件不再按照手册区分,只要每年总数的核销能够过关就行。

    但是,以企业为监管单元的模式,仍不能满足企业集团的需求。同一个企业集团中旗下多家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在新政出台之前,各地企业只能各自核算,苏州的企业要把多余的保税料件调剂到上海企业需要得到事先得到各自主管海关的批准。新政出台之后,“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苏州企业直接将多余的保税料件运往上海,留存相关记录即可,不需要再事先得到两地主管海关的批准。

    除了运营上的便利,料件的串换条件也进一步放松。“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新政出台之前,料件的串换仅限于进料加工料件,来料加工的料件是不允许串换的。

    除了保税料件的串换,新政在不作价设备结转、外发加工等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体现了海关对企业的极大信任。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新政红利?

    新政针对高资信的企业集团。

    首先,只有企业集团可以适用新政。根据新政,企业集团旗下的企业要分别以牵头企业与成员企业的身份参与。因此,没有关联企业的单个企业无法适用新政。同时应当留意,企业集团中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能作为牵头企业或者成员企业适用新政。

    本公告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其次,只有高资信的企业集团可以适用新政。

    新政是海关以资信换便利监管思路的具体体现。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信用等级越高,受到的信任程度也就越高,海关的干预也就会越少。

    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最后,对新政的理解,必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于2021年11月1日才正式生效。目前,认证企业正处于调整阶段,一大批一般认证企业失去认证企业的资质,原有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预计也会有相应的调整。因此,加工贸易企业集团监管模式的推开,可能还需要有一段过度时间,以等待企业的信用等级逐渐明确稳定下来。


    企业的合规要点何在?

    对于旗下企业已经获得高级认证企业资质的企业集团,可以着手准备备案资料。企业集团的整体运作思路也应当做相应调整,物流、产线、仓储、人员等方面的考虑可能和以往各地企业各自为战时大不相同。

    对于旗下没有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集团,当务之急是集整个集团之力,打造出一个高级认证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有首先完成一家高级认证企业的小目标,其他的成员企业才能跟着享受新政的红利。

    王永亮永亮说税

    作者
    • 王永亮 王永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栏作者,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海关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海关及税收争议解决服务。除争议解决外,在日常海关及税务咨询、合规培训以及海关AEO企业的认证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工作邮箱: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微信公众号:永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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