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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救济的对应策略

王永亮 / 2021-10-11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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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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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浙江省嘉善县地方税务局法规科用2年时间对全国税务机关败诉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纳为80种原因。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于涉税行政复议诉讼越来越重视,针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纳税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绝不再是走走形式的问题。处理得当,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将在维护纳税人权益中法律重要的作用。

    我们认为,面对税务机关的调查,纳税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应对:

    首先,对税务机关的抗辩应当尽早。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相比,税务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性,容易产生温水煮青蛙的效应。具体来说,税务执法是环环相扣的: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纳税人通常会产生争当好孩子的想法:如果税务稽查阶段我好好表现,不提异议,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理中会不会从轻处理?如果税务行政处理中我足额补税,税务机关是否会不做税务行政处罚?正是这样一种想法,很有可能使得纳税人最终丧失获得救济的机会。

    具体来看,税务稽查是税务行政处理的基础,在此阶段不提异议,则在复议和诉讼中将很难推翻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税务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和税务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处理结果不同,一个是补税和滞纳金,一个是罚款。如果纳税人没有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则基本不可能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扭转局面,法院和复议机关将直接采信行政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因此,税务行政救济应当及早着手,如果仅仅出于担心而不做抗辩,纳税人的法律处境将越来越被动。

    其次,纳税人应当重视听证程序。在税务实践中,为了避免与税务机关的正面冲突,往往习惯于与税务人员进行私下的磋商,一遍又一遍的约谈或拜访税务人员。与这种私下的沟通斡旋相比,我们认为纳税人更应当注重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听证最重要的作用在于,为纳税人提供了与税务机关平等对话的平台。虽然听证是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的,但纳税人可以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可以提出相关的问题。而在私下的沟通斡旋中,纳税人的发言则随时有可能被武断的打断,所提出的问题也有可能被无任何理由地拒绝回答。此外,听证程序的经过,将获得完整的书面记录,这将为后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后,应当善于利于复议和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我们对400多个涉税案件的研究,有相当大的比例是通过和解解决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了和解协议,纳税人向法院或复议机构提出撤诉。因为和解撤诉的法律文书行文都非常简单,具体的案件事实不得而知。但从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之所以出现和解的局面,大多是因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的违法情形被确认,税务机关面临直接的败诉风险,而被迫与纳税人达成妥协。通过这种方式,纳税人维护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税务机关则保住了自己的面子。我们认为,和解是一种隐蔽的,更加有效的胜诉方式。没有诉讼或者复议,税务机关就没有压力和动力作出妥协。

    王永亮永亮说税

    作者
    • 王永亮 王永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栏作者,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海关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海关及税收争议解决服务。除争议解决外,在日常海关及税务咨询、合规培训以及海关AEO企业的认证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工作邮箱: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微信公众号:永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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