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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爽案为鉴,反思税务合规

齐至德(DALE CHI) /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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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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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尔自娱乐圈来,岂仅是娱乐性质

    某爽因被内部人士举发而引发的税务案件,虽然经媒体披露2.99亿元的处理决定(包括本税0.72亿、滞纳金0.08亿以及罚金2.19亿),这段时间已被很多财税与非财税的老师点评,但我没等到我想看的内容,可惜!

    因受惠于2009年刑法第七修正案,当事人跟某冰一样,没遭遇刘晓庆的待遇;我查了「初犯」的相关论述,摘录如下:

    对于「初犯」的边界,有如下观点:

    1.初犯是指第一次受到有权机关的法律处分。

    2.初犯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或“第一次实施犯罪的人”。

    3.初犯是指第一次受有罪判决的罪犯。

    4.初犯是指第一次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

    5.初犯是指第一次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实施)中将“初犯”一词一律改为“初次犯罪”,可以视为是有权机关对于“初犯”含义的初步释明。

    “初犯”的确定必须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而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既包括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也包括威慑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鼓励守法公民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和安抚被害人。

    所以,某爽应该是为了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与有利于本人的改造,而被确定为「初犯」。

     

    案件归类高净值人群

    某好事者,为某爽的日均收入核算了一下,据说是208万,对这样的计算基础,我不以为然,但不论怎么算,这个案件在个人所得税上确实属于高净值人群这一类。

    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看到这个案例,是不是应该反思,某爽的税筹犯了那些禁忌,导致被举报后成了税愁与税仇。

    对从事税筹的RTA(Registered Tax Agents)或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CPA来说,看到这个案例,是不是应该反思,为何做不到某爽的税筹案件,而让张恒这样的人代劳。

    对从事税筹的RTA(CTA)、CPA来说,是否该反思「个人在中国的收入来源与资产配置的税务合规性」,尤其是税局已经持续加强监管高收入人士。

     

    精准查税下的合规之道

    前几天,有老师说冰与爽,是税局精准查税出来的,但我仔细查阅我的剪报,发现这两个案件都是内部人士举报而爆发的;不是通过金三、金四或金五挑选出来的,当然我不怀疑以后金四、金五的功力,毕竟平台已经架好。

     

    虽冰爽不是税务局今年重点稽查下的成果,但今年重点稽查行业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仲介机构与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这些倒是让我们chi瓜群众既期待又怕受伤害。

    其实这些行业,由来已久的习惯有现金、微信及支付宝作为收付工具,相关成本费用难以核算,刻意隐匿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等等。不久前有实际案例,以业者无法提供有效的数据,按该行业的毛利率与净利润来核算偷逃税额,以确定补税、罚款、滞纳金的数额,这是企业要特别留意的地方。

     

    税务合规有四

    三流一致

    三流就是票流、物流与金流,这方面的信息非常多,可以说知名与默默无闻(例如我)的公众号都有阐述过。(这里省略一万字)大家可以搜寻公众号的文章来参考。

    纳税申报是否在合理区

    所谓合理不是全国一致的合理区间,而是该行业、规模与产业地位该有的合理值,但这个合理值也因为企业本身的情况为准。

    行业别的合理值,读者可以搜寻《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经济科学出版社)来参考,或上网买一本来看。

    另一个更重要的参考就是企业自己本身的数据,如果长久以来一直有40%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突然低到只有15%而且不是一个月两个月,那早晚会因为不当的税筹而招来税务稽查。

    防火、防盗、防闺蜜

    冰爽两案都是举报案件而引发,而且都是亲密人士举报;我处理过的案件,很大比例也都是举报案件。搞税筹的人都清楚,需设防火墙,但对岸某扁设了七道防火墙,都因为「举报」而失效,那是不是更该「防闺蜜」?

    避免池鱼之殃

    这个简单的说,就是不要被猪队友拖累,看得懂的人就懂。

    作者
    • 齐至德(DALE CHI) 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专长与熟悉领域: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国际贸易业务合规;国际反倾销应诉;成本管理;企业IT应用发展;台湾股票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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