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等概念界定对三大税的影响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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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
财税评论Lawping认为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义应该是相对明确的,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1号文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立法者解释应该是广义的,但实操上更多还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义。
土增税条例中能适用20%加计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简单划等号,需具体分析。
实操中,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还存在自建或委托代建不动产(主要是厂房、办公等)的情形,以及很多地方试点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等改革情况中涉及的房地产开发。比如土增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用地。现行条例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征税,征求意见稿扩大到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此出资入股等。背景可能是现在已有很多地方试点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等改革,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可以一定程度上做到一视同仁并增加地方收入。
【土增税漫谈4】土增税将进入立法时代
一、增值税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货劳司培训资料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