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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等概念界定对三大税的影响和筹划

汪道平 /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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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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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观点:

    财税评论Lawping认为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义应该是相对明确的,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1号文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立法者解释应该是广义的,但实操上更多还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义。

    土增税条例中能适用20%加计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简单划等号,需具体分析。

    实操中,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还存在自建或委托代建不动产(主要是厂房、办公等)的情形,以及很多地方试点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等改革情况中涉及的房地产开发。比如土增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将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用地。现行条例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征税,征求意见稿扩大到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此出资入股等。背景可能是现在已有很多地方试点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等改革,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可以一定程度上做到一视同仁并增加地方收入

    【土增税漫谈4】土增税将进入立法时代


    一、增值税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货劳司培训资料中提到:

    对三大税的影响和筹划 1

    对三大税的影响和筹划 2

    汪道平

    作者
    • 汪道平 现任某百强地产公司税务负责人,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师。曾先后在上海税务系统、私募机构、复星集团、百强地产公司等从事十余年税务工作。 公众号“财税评论”主要撰写人,主要专注于房地产、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财税业务。在房地产、金融、投资等集团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并购重组、土增清算、税务稽查、企业集团税务风险控制和筹划等方面有丰富的税务处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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