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垄断罚款182.28亿人民币处罚的财税处理难题
2021年4月11日阿里巴巴发布公告披露2020年12月24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调查书》,并于2021年4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182.28亿元的罚款,相当于2019自然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的4%。
在4月11日的电话会议中“首席财务官武卫补充指,就阿里加大投资以提高商户培训,阿里已预留数十亿元人民币的年度额外支出,以支持未来一年的计划。另她又表示,该笔182.28亿元罚款会反映于今年首季的财务报表之中,将影响通用会计准则(GAAP)的盈利表现;非通用会计准则(Non-GAAP)的盈利则不受影响。"。
出于财务职业的习惯对此笔高达182.28亿元的罚款会计上如何处理以及税务上的处理想进行讨论。
一、会计处理
其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
查了一下阿里巴巴的会计年度是自定义的是从上一年的4月1日到本年的3月31日。(具体见以下2020财政年度报告)此事项是在2020年12月24日收到《反垄断调查书》(2021财年),并在2021年4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对处罚表示接受人民币182.28亿元的罚款(2021财年结束日是2021年3月31日,4月10日时并没有报出2021年经审计财报)可以判断此事项为2021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到底是调整还是非调整事项呢?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的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从以上可以清楚的看出按中国会计准则以上事项是调整事项,原因是反垄断调整在2021财年已经发生,只是在期后的2021年4月10日取得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当然,阿里用的是香港会计准则和美国 准则(按说香港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是等效的)具体还需要后续看阿里年报中审计师的认定,是影响2021年会计利润还是影响延后到2022年一季度。
其二、入账时点上的问题:
是作为阿里巴巴2021财年的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还是作为2022财年第一季度的营业外支出和其他应付款?
从首席财务官武卫在电话会议上所说的“另她又表示,该笔182.28亿元罚款会反映于今年首季的财务报表之中,将影响通用会计准则(GAAP)的盈利表现”来看,应该是记入了2021年度的最后季度(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中,当然,最后还要看年度报告。目前公司是记入了2021财年中。
二、税务处理
对阿里巴巴反垄断罚款182.28亿人民币处罚主体开曼公司不是境内公司。二者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处理上是否存在差异呢?个人理解目前的处罚开曼公司(非中国居民企业还是节约了25%的企业所得税45.57亿元。如果处罚的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境内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规定是不得扣除的。开曼公司是不存在所得税的。所以,二者的差异通过会计分录来表现如下:
情况一:处罚开曼公司(非居民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182.28亿(人民币元)
贷:其他应付款 182.28亿(人民币元)
情况二:处罚居民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182.28亿(人民币元)
所得税费用 45.57亿(人民币元)
贷:其他应付款 182.28亿(人民币元)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45.57亿(人民币元)
情况三:主管税务局认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当然,还有另外的情况比如中兴通讯的案例,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列支就可以变为:具体可以参考我的文章《中兴罚款引发的二大财税问题》
借:营业外支出 136.71亿(人民币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45.57亿(人民币元)
贷:其他应付款 182.28亿(人民币元)
总之,会计加上税务的知识的结合可能产生强大的价值,比如以上的罚款的不同处理的所得税处理结果,可能对公司股权通过PE产生十倍或者二十倍的影响力。
最好的结果(情况三)可能在处罚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所得税资产增加减少了当期交纳企业所得税,带来净利润损失减少45.57亿。最坏的结果(情况二)对利润损失增大45.57亿元当期需要为此交纳企业所得税45.57亿元。通过公司股票价格假定为十倍的PE放大可能二者的影响额高达911.40亿元((45.57+45.57)*10)。
会计上一样是一门学问是入上年的损益还是入本年的还是存在一定判断空间。财税是一门技术又是一门艺术,关键还在于掌握并能运用自如的人的创造力和想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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