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有问有答(十五)-政府补助退回时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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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企业在将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退回时,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如何列报?
答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通常是因为政府补助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企业自身业务活动发生变化,导致企业不再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根据准则指南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退回时在主表中可直接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在附表中,如果退回时均计入了当期损益,影响了净利润,同时又影响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属于附表中需要调整的因素。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净额法核算,在退回政府补助时,将计算应补提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由于在主表中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则在附表中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例:假设2020年5月,因客观环境改变甲企业不再符合申请补助的条件,有关部门要求甲企业全额退回补助款。甲企业于当月退回了补助款200万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
2020年5月甲企业退回补助款时:
借:递延收益 180
借:其他收益 20
贷:银行存款 200
主表:确认“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00万元;
附表:假设无其他事项,净利润-20万元。应确认“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减少”-180万,调整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00万元。
其他收益变动影响了净利润,同时又影响了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因此在附表中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