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考滞纳金之可减免的情况
曾经有微信群友在线询问,滞纳金申请减免的文件依据(如下图),当然没人给予肯定的答案,因为在传统的印象中,滞纳金是没得减免的,尤其是多数人都是来自税法上的规定。
而上图中说的「除非证明税局的错」,其实应该是即便明知是主管机构的错误,而抗缴税费导致的滞纳金,是只能申请退回多征的税费,而不能申请退回滞纳金的;但相关法令法规确实有几种情况,是有不征、减征的。
可以征收的情况
《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按地方政府规定时间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对拒不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单位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ALENOTE:这个「可」字是有学问的,您懂得的。
可不征的
1.经营困难户的社保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外籍适用情况变动的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3.居民主动更正申报境外所得的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可减征滞纳金的
1. 海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减免部分滞纳金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操作管理》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2.主动补交进口税款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3.与行政机关达成分期执行协议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所以,提问的人没说清楚情况,回复的人也随手打发;类似的情况在微信群中经常可见,毕竟80%以上的提问题的人,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学问,学会提问);我还经常遇到提问者直接typing「老头子,出来」,好像跟我提问就像清朝格格叫额驸一样的恩赐。
当然,我现在遇到类似情况,不是不做声,就是学会了随手打发。毕竟,要活到老学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