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争论背后的次月折旧会计政策思考
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中关于2020年12月购入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争论的核心焦点为所在。
个人认为解决争论的方法有二个:其一、会计上固定资产老式次月折旧己不能适应智能时代的算力!是否应从根源上改变固定资产购入可使用时按日折旧才是根本解决之道!其二、企业所得税上应该还需要国税总局明确是否可扣除尾巴上的2020年12月?如果不能扣除,头上的2017年12月就应该可以扣除了!
一、中国会计准则次月计提折旧存在的问题:
历史源起:背后是源于会计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在中国会计准则之下对于折旧是从次月起计算的规则有关的。按个人的理解和推测是源于原会计计算工具在手工算盘时代,运用人工计算固定资产可使用后当天开始按天计算的工作量过大,所以,统一使用简化的计算方法,无论固定资产是在上月一日购入还是在上月三十一日购入都从次月起估计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来计算折旧,在当时是有其实用价值的。但现在进入电算化时代以及智能财务时代是否还需要运用过时的简化的处理方法有可以商讨了。另外看到说法国际会计准则是存在可以当月计提折旧,当然,还没有能看到实务案例,不知道是哪个国家在现行会计准则之下或者在历史上运用过比较先进的计量当月计提折旧的规定。
计量技术已经进步:已经可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低成本的完成按日计算折旧来代替按月,并且对于企业的成本管理等信息可以更加的准确及时,符合固定资产的经济规律。
计量误差影响会计准确性:从理论上看原方法最大的会计误差可以达到一个月的折旧,并且在月折旧率下在自然月天数不同时运用月折旧率可以存在天数的差额,对企业的产品成本和费用产生时间性的差异。我们可以看一下比较极端的例子,比如2020年11月31日24点企业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达到能计可使用,此项资产是计入2020年11月还是2020年12月呢?因为2020年12月1日零时实际上等于2020年11月31日24点。运用现行中国会计准则之下的对此事项的会计判断就可以产生一个月折旧成本费用的时间性差异,相信实务中一定有相关案例存在,运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之中。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的处理:
税法与会计是否脱钩:中国企业所得法对于固定资产的规定还没有能达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深度和广度。所以在此类企业所得法规定中不明确的问题上就会借助于会计准则的概念和规定。实际上是源于减少纳税成本的考虑,减低企业在税会差异上的成本,以利于社会成本的最优化。但企业所得法的规定实际上在固定资产等上都已经与会计准则脱钩,无论是从固定资产的基本的概念还是具体的折旧方法等,实际上企业所得法源于季度预缴和年度清算的规则就与会计的月度结账不同。具体到对于固定资产加速计入费用的一次性扣除优惠上,个人理解应该是完全脱钩式的税会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当然,如果涉及到制造业等成本计算复杂的企业就有后续复杂的税会差异的持续计量成本问题。
企业实务的选择:从企业角度看此问题,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综合几点进行决策:
其一、预测政策优惠期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是否有足够的享受此优惠政策的空间。加速折旧计入有利有弊,如果当期没有足够的税法利润享受,源于企业所得税五年清零前期亏损的政策还是要为企业进行最优的筹划,看是选择一次计入还是按正常折旧来计入费用,对企业最有利。
其二、企业的管理能力是否可以正确记录税会差异。上文已说过,可能会有制造业等成本计算很杂的企业需要将此税会差异进行二本账的持续记录,并备查。还需要企业有相应的人力和专门的税务人员来计录税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