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税对增值税法视同的猜想
会计上、税法上有很多自用的视同销售,而这视同,让很多人疑惑、难解,更多人是想着冷省一点是一点。
从事保税业务的朋友都知道,保税只保出口成品上的净耗(注1),净耗关联的损耗(注2)是按出售下脚料等废料价格征税,这两者合称单损耗,企业消耗掉的保税料件中,扣除出口成品的单损耗部分剩下来的,俗称不明原因灭失,这个部分就是照章征税。
一般我用上图就可以让从事保税业务的同业都可以明白之间的差异,但对于没从事过保税业务的朋友来说,可能还有点模糊;但是相反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对于从事关务的朋友来说也是云里雾里。
倘若把保税合同的保税业务按T字账方式绘制,如同下图:
我们可以从图中可以看到,进口料件-∑1)~9)=库存,其中:
1)出口成品对应的单耗(净耗):这个部分是保税的,通过合同核销解除监管;
2)出口成品对应的损耗(边角料):边角料的进口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目的征收以边角料的销售金额为准;
3)内销对应的单损耗:
4)不报关出口样品:
5)研发领用:
6)报废品的数量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半成品、成品:
7)火灾、水灾等天然灾害导致的损耗:
8)无偿对外赠予的数量:
9)其他耗用的数量(含不明原因灭失)。
保税的逻辑就是出口成品的净耗部分免税,出口成品的损耗部分减收,所以上述的3~9都是照章征税,差别在于主动申报与被稽查的处理与待遇不同。
如果把保税的九个基本情况与增值税法的视同销售做个对比,是不是可以比较容易理解?带着这样的疑惑,整理成如下表格:
从上图的对应表来看,除研发领用、生产报废、火灾等灾害损失可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抵扣」外,其余3)、4)、8)、9)等都不能抵扣;这样的逻辑基本与保税制度符合,也就是属于「项目的目的」才给予保税(抵扣或退税);其中细则#4-1~#4-3的代销、跨市机构间货物移转都要视同销售,也就类似保税制度的深加工结转,要办理货物保税责任的转移。
增值税还有不视同不得抵扣的规定,若也与保税9项基本功能对应,如下图:
条例#10的非正常损失,就是霉烂、被盗窃、遗失等情况等原材料、在产品与产成品;另一个指的是不用于产品产销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都不能抵扣。再把保税与增值税做个汇总对应后,如下图:
于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保税制度下,凡直接出口的单耗部分给予免税,直接出口的损耗部分按废料销售征税,以符合收入与成本匹配,其余各种情况一律照章征税;
2)增值税项下,凡(1)直接外销给予退税、(2)内销给予抵扣、(3)对外赠与(包括不收费样品、对外赠与,用于公益的赠与除外)、其他情况按合理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后给予抵扣、(4)研发领用与报废给予抵扣,但霉烂、失窃等管理不善的不给予抵扣要做进项转出。
也就是说,增值税制是上下游勾稽,(1)货物转移到下一客户的,给予退抵待遇,(2)但进料加工的深加工(参见2020-8-15的《进料深加工出口免税的九转十八弯》与来料加工给予免税,(3)另外不收费的要按合理价格核算销项税额;(4)企业自己消费的,属于产品运营的按合理价格核算销项税后给予抵扣,(5)属于非产品运营的(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做进项转出,也就是不给予抵扣;属于企业管理不善的霉烂与失窃等直接做进项转出。
来料加工给予免税是无可厚非的,但增值税制最不合理的安排就是进料加工的深加工的免税待遇,这是祖国增值税输给其他国家地区的增值税的地方,问题就是财税官员愣是无感。
PS、这篇陆陆续续整理的一个多星期,今天终于出稿,从内控的角度以保税借道看增值税还有一个税负率的合理值,或许可以比较快脱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