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新收入准则下的预收款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勾稽关系

胡俊 / 2020-11-1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收入准则
  • 勾稽关系
  • 预收账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问题的来源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分析了2020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年报执行新收入准则,涉及到预收账款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的会计处理,个人认为反映了大多数执行新收入准则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同时一样反映出对预收账款到新收入准则之下会计处理记入合同负债还是非流动或者是长期流动负债以及应交税费的疑问。背后是会计与税法之间的不协调或者是实务工作中各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的一些特色的处理。

    摘自《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解析(2020半年报)》

     

    二、问题的分析

    个人认为旧收入准则之下税务局还不能直接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来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的一些明显的税会差异的隐藏的税务处理。但在新收入准则下,需要将原来的预收账款科目下核算的预收款进行细分的会计处理就一目了然的将原来的预收账款的一些税务筹划全面的浮现在了资产负债表中。让我们看一下文章中的会计处理大量企业是将预收款的增值税拆分核算到流动负债中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售增值税,个人公司重分类为应交税费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个人理解记入其他非流动负债的会计处理一定是存在税务风险的,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增值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一类会计处理:为其他非流动负债的从预收款分离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该有期末的余额(税法: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类会计处理:为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售增值税,只能是货物或者劳务末发生按新收入准则应该没有对应的合同资产产生(税法: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类会计处理:应交税费个人认为是最为合规的。与文章中所说的只有个别企业处理个人认为是不符的。按税法的规定大多数的预收账款是需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只有预收账款对应的货物末发货并且短于12个月才有可能暂不计销项税额。

    作者
    • 胡俊 胡俊,从事会计工作23年,其中3年在互联网企业、8年在外企担任财务经理。喜欢专研企业结账工作设计优化工作以及现金流管理工作。 微信公众号:会计老兵。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