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售后租回横插一杠的三流一致

齐至德(DALE CHI) / 2020-09-2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三流一致
  • 售后回租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目前经济因为疫情的关系,市场需求混乱,而且这个情势可能会延续到明年,对很多殷实的企业来说,扩增设备的时候,会有一种有心无力的感觉,企业可以选择售后租回的融资方式,好过没地贷款。但对于设备销售业者来说,还是要留意一下避免日后的小麻烦。

     

    提问:老师,今天的问题有点多,不好意思。

    问题1:我们有个客户A,与我司签订购买C车床一台,支付20万定金,我司交货后也支付50万验收款,但因为A要做售后租回,找我司与B金融公司共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的售后租回合同,现在B公司支付尾款30万到我司对公账户,问题是我司发票开给A,定金与验收款都是A支付,现在尾款是B支付,请问这样有没有税务风险

    问题2:我们还有一个客户D,原向我司询价一台数控冲床,最后议价确认75万货值,内含一年的售后保固,现在又想通过B金融公司来交易,然后从定金到尾款都由B付款给我司,货物交给D使用,由我司负责往后的保固,请问这样我司发票开给D合适吗?

    问题3:像我司这样的情况,据业务反应以后会越来越多,这样在三流一致上是不是有什么风险?

     

    DALE答:首先,要厘清一个基本概念,税法上的三流一致源于《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注1)后成为诸多判断是否虚开的参考之一,但你司的销售业务是真实的交易,只是因应供货单位的融资活动而有商业上的安排,不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

    其次,为你司客户抵扣上的完整度(考量三流一致问题),当客户是货物交付后才进行的融资活动,交付之后的款项支付,可由三方协议中注明由提供融资的公司代付;若三方协议中未注明,则由你司客户提供客户与提供融资公司共同签名、盖章出具的代付协议。

    之所以会有三方合同(协议)是因为你客户在清偿所有款项之前,你公司都有权力扣押、追索;倘若融资公司将应清偿的剩余款项直接交给你客户,万一你客户挪用的情况下,你公司还是有权力扣押、追索;所以深谙此道的融资公司才会要求你司要被动的参与其中订立三方合同(协议);你公司的业务部门能在订立前先咨询你司财务会计,你们才能事前要求在协议中注明剩余货款由融资公司代付。

    再次,若你司客户在下订前就进行设备融资的购货方式,宜安排成融资公司向你司购货(由融资公司以资本租赁形式出租给你的最终客户),并指定交货给最终客户,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日后产品保固对象直接向使用设备单位提供。

    最后,对于这样的交易情况,你司宜整理完整的交易记录(证据链),避免来自税务部门的误解而耽误你们的日常工作。

     

    注1:《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作者
    • 齐至德(DALE CHI) 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专长与熟悉领域: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国际贸易业务合规;国际反倾销应诉;成本管理;企业IT应用发展;台湾股票IPO。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