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建筑业增值税图表解析
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核算
因篇幅所限,此篇主要涉及建筑业增值税主要业务核算,未将建筑业所有业态涵盖其中,比如BT、BOT、EPC,再如涉及公司、分公司、项目公司三级管理模式下,增值税汇总申报模式,本篇也未涉及,后续后时间可单独开篇探讨。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总析
A:增值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6号文政策: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通俗理解:1:开具发票、实际收到款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三者时间较早者,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施工过程中未付款、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日期、也没有开具发票,此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
1、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地点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建筑企业都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都要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
2、具体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1)在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2)在没有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9%)×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
B: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
备注:以上简易计税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二)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建筑业收入确认理论分录
1:收到预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2:归集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3:收入确认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开票收款
注意:本分录为简化处理,具体增值税确认,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具体详细分录,可见本文下面段落。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或存在之前计入“合同负债”的预收款
借:合同负债
贷: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备注:以上理论分录,并未区分增值税不同情况下的销项确认情况。当然此处不讨论实务中有些企业,以发票作为增值税销项确认的时点(也就是开票确认销项,不开票满足税法销项确认也不确认销项)。以下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注意:以下分录探讨,是基于增值税法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读者不能以自己公司是以开票作为增值税确认依据,就认为笔者写的不切实际,或者认为别人家的会计都不是实务中的做法。会计千万不能以自己所经历的,自己企业的做法,就否认正规做法,或者认为实务中正规的做法都是理论派。就如同你自己家企业做两套账,就认为谁给你谈一套帐,谁就是理论派。
一)一般计税项目
1 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项税
(1)收到业主监理批量单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本次结算金额/1.0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本次结算金额/1.09*9%】
(2)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时(一般同时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应收款金额/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应收款金额/1.09*9%】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点,未开具发票,此时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需要确认销项。但日后再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2 先开具发票先确认销项税(未收到业主监理批量单)
(1)先开具发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一般计税【开票金额/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开票金额/1.09*9%】
(2)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本次结算金额/1.09】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一般计税【本次结算金额/1.09*9%】
3 先收到款项先确认销项税
A:先收款未开票
(1)收到款项时,未开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一般计税【预收账款/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预收账款/1.09*9%】
(2)验工计价,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且开票。
本期合同负债确认为应收账款金额
借: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本次结算金额/1.09】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一般计税【本次结算金额/1.0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开票金额少于验工计价金额】
B:先收款且开票
(1)收到款项时,且开票。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预收账款/1.09*9%】
或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预收账款/1.09*9%】
(2))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
本期合同负债确认为应收账款金额
借:合同负债-预收工程款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验工计价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本次结算金额/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开票金额少于验工计价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达到增值纳税义务时间部分】
或
验工计价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本次结算金额/1.0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税率【开票金额少于验工计价金额】
异地施工项目增值税
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注意: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同时应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预缴城建税、地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异地项目预缴税款(一般计税项目)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1)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异地项目预缴税款*项目所在地城建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异地项目预缴税款*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异地项目预缴税款*2%)
贷:银行存款
(2)计提附加税费
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建税
税金及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异地项目预缴税款*项目所在地城建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异地项目预缴税款*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异地项目预缴税款*2%)
次月缴纳附加分录略
异地预交增值税月末结转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月末结转税款(根据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进行结转)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为 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或另一处理模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为借方
此种情况为本月已交税金,大于本月进销相抵后税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补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补缴增值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项目部根据应补缴增值税额,相应按机构所在地适用附加税率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建税
税金及附加-应交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应补缴税额*7%)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补缴税额*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补缴税额*2%)
次月缴纳附加分录略
二)简易计税项目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A: 不存在异地项目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模式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以下举例一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录,其他分录和以上一般计税一样)
(1)收到业主监理批量单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本次结算金额/1.0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本次结算金额/1.03*3%】
(2)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应收款金额/1.0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税率【应收款金额/1.03*3%】
假如存在分包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取得分包发票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或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简易计税模式下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B: 存在异地项目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模式
简易计税异地项目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假如存在分包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取得分包发票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简易计税模式下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或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应缴的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什么项目都是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以上为简化分录,具体增值税确认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可以分为不同情形,此处可以参考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确认相关分录。
假如存在分包,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可设预交、计提、扣减等专栏,进行归集结转。
小规模纳税人存在异地施工项目和非异地施工项目增值税处理
A项目异地施工
异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预交增值税相关增值税附加,相关会计处理同一般计税项目账务处理模式,此处不再重复。
项目A确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
或(以下举例一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录,其他分录和以上一般计税一样)
(1)收到业主监理批量单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本次结算金额/1.03】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本次结算金额/1.03*3%】
(2)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应收款金额/1.0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税率【应收款金额/1.03*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应缴的增值税。
如果存在分包,则相关处理和以上小规模分包账务处理一样,此处不再重复。
结转(如果应交增值税不下设应交税金和预交税金,可以不需要此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税金)
B项目非异地施工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进度款
贷:合同结算-*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
增值税相关增值税附加,相关会计处理同一般计税项目账务处理模式,此处不再重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建筑业增值税进项核算
一):一般购入进项税的核算
1 :采购货物的进项税
(1)物资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物资等
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一般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发票认证通过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一般计税
或不含税暂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物资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
收到发票
借:应付账款-暂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皮未并经税务认证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物资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4)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会计分录。
(5)先取得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进项
材料到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物资等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分包支出的进项税
(1)与分包商确认工程量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认证分包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税率-建筑安装服务
或-3%征收率-建筑安装服务
贷: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
(3)税票同步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3:设备租赁的进项税
(1)确认工程量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租赁费
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一般计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认证进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项税-一般计税
注:所有采购货物、劳务、服务,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但没认证抵扣时,发票上面的进项税额暂时计入“应交税费 -待认证发票”中,认证抵扣的当月,需要从该科目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明细科目中,以下不再重复。
4:临时设施的进项税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临时设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票:
借:固定资产-临时设施-办公临建-其他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需要安装的临时设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票:
借:在建工程-XX 临时设施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安装过程中分摊内部人工费或零星材料等
借:在建工程-XX 临时设施
贷:应付职工薪酬
原材料
验收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临时设施-办公临建-其他
贷:在建工程-XX 临时设施
5 :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包括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施工机械/生产设备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税率-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6:购入不动产进项税抵扣
(1)达到入账要求的当月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入不动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7: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支付费用时:
借:成本或者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同时需要代扣代缴附加税费,此处不再重复。
二):材料划拨的会计处理
1:非同一纳税主体内各项目之间划拨
(1)划出方甲项目部会计核算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税率
原材料/工程施工-直接材料费等(红字)
(2)划入方乙项目部会计核算
借:原材料-入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税率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非同一纳税主体内施工生产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调拨会计处理原则与“材料划拨”相同,只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账面净值。
3:同一纳税主体之间调拨,不涉及增值税。
三):其他事项的会计核算
1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报税盘、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购入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物料消耗
贷:银行存款
(2)抵减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物料消耗(红字)
2: 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1)当发生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物料消耗
贷:银行存款
(2)抵减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物料消耗(红字)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当期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借:物资采购/原材料/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简易计税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