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老板王卫个人发红包引发的财税问题
昨天新闻中的热点是顺丰老板王卫自掏腰包向员工发放每个888元的红包,出于职业的习惯第一想到了红包引发的财税问题。其一、会计如何处理?其二、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后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广东老板发红包是传统的,一般有过年有开门利事,著名的腾讯每年基本都可以看到相关的新闻。可能来源于香港的一些商业传统,当然,王卫老板出身于上海,后面移民去了香港,打拼之下创立了中国的快递巨头,在强手如林的中国快递业中打败了原来走来前列的国外几大巨头,成为中端快递的领先者,并且在国内的A股上市成功。作为上市公司老板的个人红包就引发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就存在此方面的无形的代价。
按媒体的披露此次发放的总金额约为4亿元,是通过顺丰钱包APP发放的,让王卫个人出资。让我们来看一下引起的二大问题:
问题一:会计如何处理?
作为上市公司顺丰可能需要将以上王卫个人发放的红包记入借方工资薪金的股权激励费用,贷方记入资本公积中。这是会计上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体外的支付或者负担企业费用提升利润和股价的一项会计规定,主要是基于实务中不断有企业创新式的处理引发的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一项约束性的改革,当然,无论是中外实际上都有很长的实务创新与会计政策的历史,有兴趣的可以通过会计历史的著作看到各种花式的案例。当然,以上金额上可能还需要加上税费减除一些非上市公司人员取得的红包,还存在一定的企业调整的空间。
问题二: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后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可能存在几种情况:主要看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当然,还存在一个跨国的税收问题,王卫可能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网络APP发放的红包,是适用香港的税法还是中国的税法?是在香港缴纳还是中国缴纳?估计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此就不讨论由网络时代的线上经济带来的复杂的跨境税收问题。
个人认为最大可能认定为偶然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认定为偶然所得好处是计算缴纳成本低税负可控,一般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按4亿计算税后倒算为1亿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工资薪金所得就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申报和缴纳将要按每个取得收入的个人为单位,由企业代扣代缴申报,税负计算比较复杂。当然,税款由谁负担就是另一个问题了,可以是王卫出钱来企业或者由企业出。
当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可能不用缴税或者说是一种风俗习惯,还有认为可以进行事前的税收筹划等等,相信实务中都存在,但个人认为完全不缴税的可能性不大,事后的筹划可能只是经办人面对压力时一种应付式的掩耳盗铃,只能赌不被税务稽查。
总之,作为上市公司的老板无论是发红包还是其他都需要注意与私企的不同之处,特别是事前最好与专业的财税人员进行沟通,以取得最优合规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