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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想说爱你不容易

胡俊 /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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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 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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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合同订立有乾坤、销售佣金有讲究

    收入准则的实施将引发一波又一波企业对会计收入的地震。从实务角度看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企业原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在新收入准则下将失去计量的基础只能用净额法,对于上市公司市值的影响将会一步步的显现出来。以下将从笔者在应对新收入准则实施中一些实务案例经验进行分享:

     

    其一、合同订立有乾坤: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是企业是否拥有产品的定价权。在实务中就存在会计确认的职业判断问题,如果证明企业拥有定价权?原收入准则只需要证明三个因素,其一、产品或服务已提供给客户。其二、产品或服务的现金会流入企业。其三、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可以确认。新准则下合同的履约义务是关键。对比原收入准则,合同成为新收入准则的一大关键。

    在实务中笔者经历过一电商企业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项目,对于电商业务模式中自营模式与入驻商家的代理模式,在原收入准则下,主要还在于现金流发票、订单、物流单等上的差异,主要的差别在于现金流上由电商直接收入并开具发票为直销,让入驻商家收款并开具发票支付给电商服务费为代销。另一种比较有争议的是电商代收客户款项后全款或差额支付给商家,开票形式或以由电商开具或者入驻商家开具。在新收入准则下以上四种业务经过现有合同以及五步法的分析基本上都有可能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原因在于电商与入驻商家的合同条款上对于产品的定价权的约定以及产品的售后维修等都是在实务中双方商务从业务出发进行反复博弈后的结果,用新收入准则的尺子对定制化的合同进行计量时就会出现千人千面的问题,企业财务认为应该与原收入准则自营模式应按总额法收入,但会计师认为按合同进行判断自营模式下关于产品定价权电商没有拥有决定性的主导权,很难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会计收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会计确认会对企业的估值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解决此问题就成为了企业财务面对的实务的难题。当时记得进行反复的研究,最终建议对三种业务模式分别制定三种格式的合同,并就相关条款与审计师和业务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最终成功的为取得了业务方与审计师都认可以合同条款,并按此方案进行了相关的会计确认。

     

    其二、销售佣金有讲究:

    产品的销售离不销售佣金的投入,特别是与产品一一对应的直接销售费用,比如产品的销售佣金。在原收入准则下对于产品的销售费用都是记入到期间费用中,费用化的。在新收入准则中引入了增量成本的新成本概念,使与产品收入一一对应的销售佣金在新收入准则下有可能计入到产品销售成本中,可以更加好的反应产品销售的经济实质,特别是当产品的销售收入的实现与产品的销售佣金的确认在会计期间上不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企业会计报表的净利润无法真实的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比如,某企业的一项产品是一项服务,企业在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到企业享受此项服务。产品出售后收到消费者现金后,企业就可发放销售佣金给相关的个人或者销售渠道商,消费者可能在以后期间去使用此项服务。由此产生了销售佣金费用的确认提前与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让投资人或者外部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法理解的企业新产品上线时产生巨额的销售佣金费用,并由此产生巨大亏损。但后续又产生新产品的毛利润奇高,引发巨额的会计报表利润。新的收入准则下可以解决此项问题,让产品的毛利可以扣除销售佣金费用,回归到经济业务的实质中来。

    胡俊会计老兵

    作者
    • 胡俊 胡俊,从事会计工作23年,其中3年在互联网企业、8年在外企担任财务经理。喜欢专研企业结账工作设计优化工作以及现金流管理工作。 微信公众号:会计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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