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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会计主体“双分录”的思考(一)
伴随《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发布,与企业会计主体相比较,政府会计主体已清晰地呈现出了“双目标”(即“政府会计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双系统”(即“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和“双基础”( 即“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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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一)
弄清楚“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具体存在方式及发挥作用的形式,对更充分理解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更好地处理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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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若干问题的思考
本文原载《会计之友》2017年第8期。《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是将政府会计的“双目标”、“双系统”、“双基础”、“双报告”及“平行记账”加以落实的最为重要的技术载体,需要加以认真推敲与打磨,切莫草率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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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抵债子公司的合并处理(一)
由于资不抵债子公司个别报表的特殊性,致使常规的抵消分录不再可行,但“33号准则”所确定的抵销事项和抵销原则仍必须坚守,因此对于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抵消处理必须做出特殊考量,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计划分两期推送,此篇为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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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论一揽子减持的合并处理规则
“33号准则”为什么会对减持行为的合并处理原则“不厌其烦”地施以“浓墨重彩”?各类减持情形之间究竟存是否存在逻辑关联?“一揽子减持”合并处理原则确立的背景究竟如何?“一揽子减持”合并处理原则体现出了何种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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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读进去新发布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吗?(二)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条规定中所排除的十二项内容均属金融工具的范畴,但分别是由其它具体会计准则来加以规范的,如果对其它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内容没有清晰的理解和把握,就很难真正领会该条规定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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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读进去新发布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吗?(一)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的变动部分的内容,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和理解这些准则会更有帮助,或者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正式发布的这三项具体会计准则在条款衔接上更加顺畅、对各条款内容的表述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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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
此文刊载在《财务与会计》2017年第6期上。为了完整反映增值税相关业务,《规定》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明细科目,并要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10个专栏,本文拟对《规定》的相关内容加以梳理和剖析,以期对读者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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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公允价值计量(一)
从技术层面而言,“39号准则”是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战略的产物。该准则的行文风格具有较强的中英文转换烙印,实务界的同行们在学习和消化过程中均遇到了不小的障碍,本文拟对“39号准则”的架构和具体内容加以通俗化描述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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