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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行业虚开发票高发诱因解读

王明杰 /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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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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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全国各地,很多人力资源公司、用工平台被曝出虚开发票被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展开收网行动,成功破获某控股管理有限公司虚开人力资源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查获涉嫌虚开发票10360份,涉案金额高达23.18亿元。这是青岛市税务局破获的首起虚开人力资源发票案件。为什么人力资源公司放着以前的业务不做,开始干起了虚开发票的生意,这背后的奥秘是什么?

    我国的税务管理体制是以票控税,发票是大多数企业进行成本扣除的必备凭证。部分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公司进行所谓的代发业务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的税收筹划,接受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的代发业务费用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一、人力资源公司传统的劳务派遣业务风险高、利润率低

    传统的劳务派遣行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存在行业竞争激烈、风险高、利润率低的风险。人力资源公司向每个员工收取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的管理费,却要为用工单位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工伤等多种责任,利润率很低,而风险极高,竞争激烈,属于典型的红海业务。

    二、虚开劳务费发票,市场大、成本低、利润高

    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的劳务费等发票,最大的特点是成本非常低,因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的规定,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是用差额纳税的方式开具发票,代发工资部分没有任何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上的工资人力公司可以直接用工资表进行税前扣除,人力资源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实际上没有任何税务成本。

    (一)人力资源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基本无增值税成本

    财税〔2016〕47号文对人力资源公司相关增值税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方面,根据上述文件,人力资源公司基本上都采取了“差额纳税”方式开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代发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均不需要纳税,仅需要就管理费部分缴纳5%的增值税,而管理费实际上在总额中比例极低,所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这样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即可以用基本上0增值税成本开具发票。

    (二)人力资源公司违法开具劳务费发票基本无企业所得税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无法实时、准确的监控人力资源公司的工资薪金是否实际发放、公司中是否有上述员工。此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就可以利用编造工资表的形式虚增员工、虚增发放,从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使得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劳务发票也基本上没有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成本。

    三、人力资源公司虚开动机分析

    劳务是无形的,不像商品一样有出库入库的凭证、运输凭证等,税务机关难以实时核实其是否真实发生。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享受差额扣除政策而基本不缴纳增值税,通过编造工资表偷逃企业所得税,因此开票基本上无任何税务成本。

    同时,受票方取得发票后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这样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与买票方签订虚假合同,买票方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少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人力资源公司赚取比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费高得多的开票费,属于无本万利的生意。根据上述分析,营改增差额征收政策规定、偷逃税款、用票方需求、开票利润高,这几种因素叠加,导致人力资源公司虚开猖獗。

    后续德衡税法团队将继续分析人力资源行业虚开风险,提出如何对于上述风险进行防范,如何避雷,并且会分别从人力资源公司、受票方、职工角度进行深度分析,推出防雷指南,敬请期待。

    MJ谈税

    作者
    • 王明杰 德衡律师集团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税务系统工作多年,税收业务骨干、优秀公务员、曾荣立三等功。 担任税务机关、公司的法律+税务顾问,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法律服务,涉及房地产、金融、物流仓储、大宗商品贸易等众多行业。微信公众号:MJ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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