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银行保密法、反洗钱与税务情报交换
内容摘要
1934年,瑞士颁布了《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今日仍然是统管瑞士银行业之根本大法。其47条俗称为“瑞士银行保密法”,仍然是有效的法律条款。因此,认为瑞士银行保密法无效的观点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银行保密,并无一个国际标准。瑞士银行保密法从来不是绝对的。银行之保密责任在瑞士国内和国际刑事犯罪程序中并不适用。
银行保密法不是瑞士所独特拥有的,只不过瑞士的银行保密法知名度最高而已,这可能归属于瑞士之永久中立国地位等诸多原因。
随着最近几年国际税务透明化与国际征管之发展,瑞士银行保密法已经为税务领域之情报交换敞开了大门。尤其是自2009年以来,瑞士修改了几十个税收协定并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使得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国际税收征管之网络。基于税收协定,荷兰、西班牙等国家已经向瑞士提出了大规模、不确定具体个人之金融账户的情报交换要求。
从一个公众视为的“避税港”走向税务透明,是瑞士重塑其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位置之重大调整。瑞士已经非常敏锐且富有前瞻性地认识到,在今天这个时代,传统上无视国际税务情报交换和反洗钱而封闭、神秘的“避税港”模式已经危若累卵,无法带来真正的安全;而对国际税务情报趋势和反洗钱的掩耳盗铃和“鸵鸟心态”只会害己害人,于事无补。真正的安全是顺应和遵从国际税务透明和反洗钱规则之下的合理规划。
但对于是否与一些国家包括俄罗斯、中国等进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在瑞士联邦议会中一直有不同的声音。瑞士国内一直有不少政治力量在阻止与这些国家进行情报交换。但是,瑞士左翼和大多数中间政党都支持瑞士与俄罗斯、中国等国家进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而且瑞士面临国际社会之巨大压力。博弈仍在进行,但笔者认为,税务透明之国际潮流是大势所趋,无人可以真正阻挡。
FATF已经推动了反洗钱规则走向国际化,税务犯罪成为反洗钱上游犯罪。瑞士2014年12月12日专门颁布了《为落实FATF 2012年建议之联邦法案》,对相关法律之修改进行了规定。修改后的《瑞士刑法典》第305条将加重的税务轻罪 (aggravated tax misdemeanour)加入反洗钱之上游犯罪,是具有重要变革意义的。符合条件的税务犯罪,即使该犯罪或罪行发生在境外,也构成瑞士法律下反洗钱之上游犯罪。
在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以前,瑞士周边数个国家之税务特赦或税务主动申报制度,已经为瑞士私人银行在客户资产合法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通过这一制度,以及与美国之FATCA协议,瑞士私人银行的大量资金已经合法化,从而为瑞士银行业之进一步发展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瑞士金融金融机构须形成自己识别高风险交易的标准。在客户存在洗钱迹象的情况下,必须向瑞士洗钱报告办公室报告。金融机构禁止主动协助逃税和类似行为,并禁止接受来自税务犯罪的资产。金融机构须查明客户要求建立的商业关系之性质和目的,并识别受益所有人。根据《关于瑞士银行履行尽职调查的行为准则协议之注释》,即“《CDB 16注释》”,如果缔约方主张受益所有人是第三方,合约对方须在Form A中填写该第三方之姓名、出生日期和国籍、事实住所地址或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注册国家。
瑞士反洗钱报告办公室可以将根据本法律持有或获得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信息交给一外国报告办公室,如果该外国报告办公室保证其将该信息仅仅用于打击反洗钱以及上游犯罪、有组织犯罪或为恐怖活动融资之目的,并满足其他条件。
一、瑞士银行保密法
1.如何理解瑞士银行保密法?
1934年,瑞士颁布了《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SwissFederal Act on Banks and Savings Banks)。该法的第47条就是举世闻名的“银行保密法”,经过历史沿革,目前内容大体如下:
任何人故意做出以下行为将面临最高达3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
-责任主体,包括(1)银行执行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成员、雇员、代理人、清算人、监督员;和(2)审计事务所的成员或雇员
-涵盖情形:(1)泄露保密信息,(2)意图引诱银行职员违背职业保密,(3)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而利用这些信息
在泄露保密信息或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而利用这些信息、并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将面临最高达5年的有期徒刑或罚款。
因疏忽而泄露客户和银行信息,将面临最高达25万法郎的罚款。
保密责任终身有效。对违背职业保密要求的行为,即使银行执照被吊销或者个人已经离职,仍然需要进行处罚。
在联邦和州法律要求提供证据或者向政府机关提供信息的情况下,保密责任可以免除。
在理解瑞士银行保密法时,需要明确的是:
《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仍然是统管瑞士银行业之根本大法。其47条俗称的“瑞士银行保密法”仍然是有效法律。因此,认为瑞士银行保密法无效的观点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Paolo S. Grassi和Daniele Calvarese [1]的研究,金融领域的保密概念早在中世纪的德国和北爱尔兰就已经存在了。随着商业的发展,对可信赖的银行家的需要增加,而基于审慎和保密的银行业服务是个人对付封建王朝的工具。显然地,银行的保密责任不是现代社会的创造,也不是瑞士银行业系统的发现。即使在1934年《关于银行和储蓄所的联邦法令》出现以前,瑞士银行已经被要求保护客户的隐私并被禁止泄露客户信息。然而,这些保护限于民法典中的隐私保护和商法中对于合同权利的保护。一旦客户的信息被泄露,客户只能通过起诉银行来获得补偿,雇员个人直接负责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银行保密,并无一个国际标准。瑞士银行保密法从来不是绝对的[2]。银行之保密责任在瑞士国内和国际刑事犯罪程序中并不适用。最近几年国际税务的发展,银行保密法已经在税务领域开了一个大口子。随着瑞士签署国际税务征管公约,以及与协定伙伴国修改税收协定,银行保密法对税务领域已经敞开了。
银行保密法不是瑞士所独特拥有的,其他国家如奥地利、新加坡、卢森堡等有着类似的制度。只不过瑞士的银行保密法知名度最高而已,这可能归属于瑞士之永久中立国地位等诸多原因。
2. 税务情报交换对银行保密法的冲击
随着最近几年国际税务透明化与国际征管之发展,瑞士银行保密法已经为税务领域之情报交换敞开了大门:
最近几年,瑞士的私人银行经常成为国际媒体关注的焦点。2009年2月,瑞士银行集团承认帮助美国富人逃税,而向美国缴纳7.8亿美元的罚款;同时,瑞士银行还提供了4450名美国客户的资料给美国司法部。其他的瑞士私人银行,包括瑞士信贷集团和瑞士宝盛集团等都被美国司法部列为调查对象;随后,美国调查对象扩大到英国的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以及以色列的银行。这些个案进行的税务调查和情报交换实际上已经在瑞士银行保密法上打开了口子。
自2009年以来,瑞士修改了几十个税收协定,以保持与OECD关于税务透明化和国际税务合作的要求一致。瑞士2013年10月15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此公约为基础,瑞士可以与上百个国家开展跨国界、涵盖多种税种的情报交换和多样化的征管合作。这一影响是深远的: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国际税收征管之网络,跨境税务情报的大量交换也带来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大问题。
另外,在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来临之前,其他国家已经基于税收协定等向瑞士提出了大规模情报之请求。比如,荷兰2015年7月请求瑞士提供某银行如下荷兰客户账户信息:(1)2013年2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该银行持有账户的;(2)该银行向客户发函:提供税务遵从证明,否则关闭账户;和(3)客户没有向该银行提交税务遵从证明。2016年2月,荷兰向瑞士另外一银行索取同类客户信息。瑞士联邦税务机关批准了情报交换。一银行客户向瑞士行政法院起诉。2016年3月21日,法院采纳银行客户之意见,税务机关败诉。2016年9月11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瑞士行政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即使荷兰没有提供纳税人具体姓名,也准予情报交换。
又如,法国2016年5月11日要求瑞士某银行提供06-08年45000个客户账户信息,涉及总额约为110亿瑞士法郎。瑞士联邦税务机关2016年7月份要求该瑞士银行提供法国客户账户信息。瑞士联邦行政法院2016年10月准予该瑞士银行 “伙伴资格”,以审阅向法国提供的所有税务情报。其原因是:索要的信息数量巨大,对银行是很大的工作量;大量信息给人以该银行系统地帮助客户逃税的印象;这些数据可能会被法国用于向该银行提起刑事诉讼。同时,该瑞士银行2016年6月以侵犯隐私权向欧盟人权法院对法国提起讼诉,但没有胜诉。
在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CRS)方面,瑞士可谓走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前列。瑞士已经与38个国家完成了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CRS)的确认程序。从一个公众视为的“避税港”走向税务透明,是瑞士重塑其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位置之重大调整。瑞士已经非常敏锐且富有前瞻性地认识到,在今天这个时代,传统上无视国际税务情报交换和反洗钱而封闭、神秘的“避税港”模式已经危若累卵,无法带来真正的安全;而对国际税务情报趋势和反洗钱的掩耳盗铃和“鸵鸟心态”只会害己害人,于事无补。真正的安全是顺应和遵从国际税务透明和反洗钱规则之下的合理规划。从这个角度讲,应对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CRS)需要一个国家战略。
2017年2月2日,瑞士联邦财政部公布:瑞士联邦财政部开启了与更多国家关于税务自动情报交换的协商。与这些国家的情报交换预计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2019年将对2018年年度的信息进行交换。这些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尼西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列支敦士登、哥伦比亚,马来西亚,阿联酋,蒙特塞拉特岛,阿鲁巴,库拉索岛,伯利兹,哥斯达黎加,安提瓜和巴布达,格林纳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库克群岛和马绍尔群岛等。
当然,在具体进行情报交换时,还有赖于瑞士与具体的国家签署自动情报交换的确认。即没有与其他国家之自动税务情报交换的确认,就不会发生情报交换。对于是否与一些国家包括俄罗斯、中国等进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在瑞士联邦议会中一直有不同的声音。瑞士国内一直有不少政治力量在阻止与这些国家进行情报交换。比如,瑞士右翼的人民党(SVP)最近颁布了一个“腐败国家”清单,包括印度、阿根廷、巴西、中国、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哥伦比亚、墨西哥、南非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SVP主席Albert R?sti说:“我们不能与这些腐败和不自由的国家进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而该党身为瑞士联邦议员的Thomas Matter持同样的观点。SVP认为与这些国家进行情报交换会导致腐败的官员滥用这些信息来威胁和敲诈这些客户[3]。但是,瑞士左翼和大多数中间政党都支持瑞士与俄罗斯、中国等国家进行金融账户之自动情报交换,而且瑞士面临国际社会之巨大压力。博弈仍在进行,但笔者认为,税务透明之国际潮流是大势所趋,无人可以真正阻挡。
二、逃税成为反洗钱的上游犯罪
1. FATF推动反洗钱规则之国际化,税务犯罪成为反洗钱上游犯罪
FATF是一个非常厉害的国际组织。其全称为“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中文意译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单来说,FATF负责制定国际范围内的反洗钱标准和规则。这些标准和规则某天就会决定客户是否能够开设银行账户、已经开设的银行账户是否会被银行关闭。
FATF 的工作成果往往以建议(Recommendation)的形式体现。但是,其不仅仅是“建议”—今天的“建议”未来就可能成为其以下35个成员国和2个国际组织成员的法律: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丹麦,欧盟委员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中国香港,冰岛,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
FATF 2012年发布了“打击洗钱、资助恐怖活动和武器扩散国际标准的建议”。该建议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规定税务犯罪(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构成对反洗钱规则的违反。即,一旦构成税务犯罪 (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惩罚性即可,是否被法院定罪不论),将触发违背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此时,银行可以冻结、没收或者征用(freeze or seize andconfiscate)个人或者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生在其他成员国的税务犯罪,视同发生在本国,并产生同样的反洗钱法律后果。
2.瑞士落实FATF之立法
为落实FATF 2012年建议,瑞士对国内法律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涉及到刑法典、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活动的联邦法案等诸多法律。瑞士2014年12月12日专门颁布了《为落实FATF 2012年建议之联邦法案》,对相关法律之修改进行了规定。
最重要的是《瑞士刑法典》的修改。在瑞士刑法中,重罪(felony)与轻罪(misdemeanours)根据其罪行相应的刑罚轻重程度而被区分开来[4]。重罪是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而轻罪是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的罪行。
在2016年之前:
只有重罪才被规定为反洗钱的上游犯罪
逃税行为,无论是故意、过失而为,无论逃税涉及的金额,只是被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contravention), 只需要面临罚金
税务欺诈(tax fraud),即通过伪造或实质变造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使用虚假文件来逃避税收,只是被认为是一个轻罪(misdemeanor),最高面临三年的刑罚。
《瑞士刑法典》第305条于2015年根据瑞士2014年12月12日颁布的、为落实FATF 2012年建议之联邦法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律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该法将“加重的税务轻罪”纳入反洗钱的上游犯罪,同时规定了修改后的刑法典只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的过渡期政策。该修改的结果是:2016年以后发生的逃税行为和税务欺诈在符合“加重的税务犯罪”的情况下,将成为反洗钱的上游犯罪。
修改后的《瑞士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任何人采取一种行为来掩盖资产的来源、阻碍资产的追查或没收,如果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资产来自于重罪 (felony) 或加重的税务轻罪 (aggravated tax misdemeanour),可以判处最高达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在严重的情形下,刑罚为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罚金。在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要并罚不超过500单位之罚金(瑞士刑法典之34条规定,每天最高为3000瑞郎),即最高为150万瑞郎。
修改后的刑法典还增加了“加重的税务轻罪”的定义[5]:
为《瑞士联邦直接税法》第186条和《瑞士联邦直接税州和社区协调法》第59条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具体是指,该逃税行为须构成瑞士税法下的“税务欺诈”,即要有欺诈的故意、伪造或实质变造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的文件或使用虚假的文件,包括账簿、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工资表等来逃避税收。
在同一纳税年度,逃税所涉及税款金额(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利润和资本税以及不动产收益税) 超过30万瑞郎。
纳税人发生在境外的逃税行为如果依据该国法律具有可惩罚性,并同时符合前述规定,也被认为对瑞士反洗钱规定的违背。此时,该30万瑞郎的要求须依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具体法律规定来计算。
根据《瑞士反洗钱条例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的反洗钱条例》(简称“《反洗钱条例》”),在判定一个新的或者已有的高危险业务关系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税务犯罪,以及对这些业务关系进行明确和风险识别时,金融机构需要形成一个判断标准;对于该标准,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其客户住所地之最高税率来判断客户是否达到瑞士刑法典经修正后的第305条所规定的30万瑞郎逃税标准。银行不需要考虑一个业务关系中客户的具体情况[6]。
因此,如果一个客户的资产在2016年1月1日后的任何一个纳税年度内因税务欺诈而逃税的金额在30万瑞郎以上,无论该所逃税款是瑞士税款还是外国税款,其在瑞士金融机构的资产将为反洗钱而涵盖[7]。
三、瑞士金融机构对税务犯罪的反洗钱责任 (略去)
[1] Paolo S.Grassi和Daniele Calvarese, 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995, Vol. 7, pp. 329-372
[2] CyrilTroyanov,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fSwiss Bank Secrecy
http://www.altenburger.ch/uploads/tx_altenburgerteam/CT_2014_Past_Present_and_Future_of_Swiss_Bank_Secrecy.pdf
[3] NoopurTiwari, Switzerland’s Biggest PoliticalParty Threatens to Derail India’s Plan to Get Black Money Data, August 14,2017, https://thewire.in/167605/switzerland-india-black-money-data-swap/
[4]《瑞士刑罚典》(Swiss Criminal Code)第10条。
[5]根据瑞士2014年12月12日颁布的、为落实FATF 2012年建议之联邦法案所增加,自2016年1月1日生效。
[6]《反洗钱条例》第21条。
[7] RobertFurter等,TaxFraud as Predicate Offense to Money Laundering in Switzerland,
[8] “Bothjurisdictions confirm that appropriate voluntary disclosure facilities exist ineach jurisdiction which provide the opportunity of a smooth transition to thesystem of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9] SabrinaCohen and Jennifer Clark, Italy's TaxAmnesty Brings in $114 Bill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