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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实施税收筹划

逸协企业咨询 /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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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7月21日上海逸协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的公众号“逸协企业咨询研究”第一时间就新收入准则对于私募股权投资IPO上市影响、企业商业模式财务价值解读及企业财务管理等领的深远影响做了简单分析研究,并将文章通过公众号进行了发布,相关内容获得了数万读者的好评。针对新收入准则对于税收的影响,笔者将通过本文作为一个单独的专题进行简单剖析,供大家参考讨论。

    新收入会计准则通过对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对于企业商业交易行为及商业模式进行了与现有会计准则不同的财务解读,将现有收入确认会计准则没有表述清楚的模糊交易进行了准确核算,进而影响到了企业的课税行为认定和税收负担。举例如下:

    A公司是一家空调生产销售企业,采取了以下产品销售策略:

    空调售价5850元一台(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成本4000元,给予消费者2年免费保修服务,根据历史统计及经验分析,该产品前两年的保修成本每年约100元(也是市场公允价);对于第三年往后的延保服务(第三年为200元、第四年为250元、第五年往后每年为300元)。

    基于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

    如果A公司这种市场策略,且消费者没有购买后续延保服务,则A公司的税收及财务指标如下(假设进项税为0):

    产品销售收入:5000

    产品销售成本:4000

    增值税:5000*17%=850

    销售毛利:5000-4000=1000

    毛利率:1000/5000=20%

    销售费用(预提2年保修费):200

    假设没有其他费用和所得税金,则净利润为1000-200=800

    销售净利润率为800/5000=16%

    如果启用新收入确认准则:

    如果A公司这种市场策略,且消费者没有购买后续延保服务,则A公司的税收及财务指标如下(假设进项税为0):

    产品销售收入:4818.80    (5850-200*1.06%)/1.17=4818.80

    递延收益-保修服务收入: 200

    产品销售成本:4000

    增值税:4818.8*17%+200*6%=816+12=831.20

    销售毛利:4818.8-4000=818.8

    毛利率:818.8/4818.8=16.99%

    销售费用(2年保修费):0

    假设没有其他费用和所得税金,则净利润为818.8-0=818.8

    销售净利润率为818.8/4818.8=16.99%

    启用新准则后,销售净利润率增加的0.99%就是增值税税收负担减少带来的盈利增加(税收利益所得)。

    该案例仅仅是一个极端的情况,现实中类似多项交付义务合约中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按照新的收入准则可以做更多的科学分拆。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规定,公司可以将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分别进行核算,并按照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课税。由此,将使现在不容易实现的税收筹划变得更加合法、合规;且清晰透明。可大幅度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本文仅提供一个案例进行解析,且仅从增值税的角度进行了剖析,实际上,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也将变得更加容易、更加合法合规。当然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多样。

    逸协企业咨询

    作者
    • 逸协企业咨询 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主持了十几家公司的IPO,近百家公司的投融资并购财务尽调咨询,现转向财务舞弊研究。
      微信公众号:逸协企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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