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过程中女方“简易程序”拒绝税“国税男”属程序明显不当
新春佳节,单身汪与亲戚朋友相见,免不了会被问上一句“何时喝喜酒啊”。父母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昨天,某税局才女MM在朋友圈里吐槽,自己收到了父母的“责令限期带男友回家通知书”。MM不但是才女,还是个大美女,号召力特强。她一发言,就把话题从“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带进了“非诚勿扰”,一群人大谈相亲滴见解和经验。
突有位财税大V说,他一同事(国税男)相亲,被女方当场告知身高不足,被干脆的拒绝。大家听后都觉女方行为不合套路,太不顾及别人感受。笔者闻听“当场拒绝”,脑子里的民法思维出现六个字“违背善良风俗”,行政法思维也冒出六个字“程序明确不当”。
《行政处罚法》是税务机关常用涉税行政法之一,行政处罚里的“简易程序”各位看官都很熟悉。但依笔者看来,“简易程序”并不简单,其中的一些法理问题很值得探讨。今天就用行政法原理,说说相亲使用简易程序拒绝对方为啥是程序明显不当。
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损害小”,这是指处罚的方式和幅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影响较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使用简易程序。其二是“事实明”,《行政处罚法》上的要求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第一个条件,税收管理中应注意与《征管法》74条规定的税务所的处罚权限区分。税务所在权限内作出的罚款,可能釆用一般程序,也可能釆用简易程序。比较遗憾的是,《征管法》还有在它之后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都把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警告给忘了。至于警告能不能由税务所名义作出,笔者以为当然可以。
对第二个条件,税务机关往往比较忽视,很多税务干部认为只要满足金额标准就可以了。实则不然,这里的简易程序强调的是“当场”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其实就是说,证据釆集、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这样一个推理过程在当场就可以完成,而且以一般执法人员的水准,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比较低。因此,简易程序也必须遵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这是在告诉相对人,这是由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行为,虽然程序简单但作出的决定也推定合法,否则没有合法主体就是明显违法,决定自始无效。简易程序作出决定,虽然不必取证与认定决定分离,但也要保证相对人充分参与,即相对人“陈述申辩”。当然,相亲中双方地位平等,陈述申辩不必专门强调,大家愉快的聊个天就可以了。
上面那位美女,看到国税男身高不符合她的择偶标准,换成演绎思维就是:男方的身高是小前提(目测),她的标准是大前提,当场作出结论是没有任何智商障碍的。但这只是说明“事实明”这个标准满足了,是不是满足“损害小”这个条件呢?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及一群吃瓜群众都认为,这是一种严重伤害自尊心的行为!应当运用一般程序,由介绍人转达。网约的可以用其他方式,比如“我可以给你介绍个合适的女朋友”等等。
相亲找对象,是“看钱”、“看人品”、“看才华”、“看脸”还是“看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定标准。看不中,拒绝对方,也是基本的权利。可是拒绝对方的时候,有些规则是要讲滴。民法中有法理“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可损害他人的权利”。行政法也有个比例原则:“达到相同行政目的,应釆用对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方式”。虽然,相亲这事儿上升不到法律层面,但是行使你的“拒绝权”时,考虑下对方的感受也是有必要的吧。
一起在生活中寻找法律的乐趣,我是税草堂Jaocb(微信:7055308)。祝大家新春快乐,开工大吉!
希望能与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探讨:
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证据如何固定保存?
2、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税务行政行罚决定书》可否在网上由系统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