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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光头强如何征个税?

JACOB / 20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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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工资薪金
  • 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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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同的人做相同的事,有可能适用多个税目。所谓以是否具有“独立性”来判断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操作性比较差,以罗列行为类型试图说明什么是劳务、什么是劳动更是徒劳

    熊大、熊二向森林地税局举报,光头强2013至2015年的伐木收入50万,分文个税未缴,要求税局对光头强查处。

    森林地税局接到举报后,派橙留香和陆小果前去检查。当橙留香他们来到光头强居住的小木屋时,熊大早就等在门口。熊大说:“光头强每月的伐木量单据、李老板给他的款项收据都在他木屋东边的橱子里,赶紧进去抢出来,别让他烧掉。”说完,熊大一脚把门踹开,拉着二位税干就往里走。陆小果连忙摆手:“且慢,我们虽然有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但小屋是光头强的居住场所,我们没有权力检查,破门而入岂不是违反程序取证。”

    正在这时,光头强睡眼惺忪的端着猎枪冲了出来:“死狗熊,又来捣乱!”。当他看到留香和陆小果时,他一下呆住了:“你们不是果宝特工里的主角嘛,怎么跑到这边来了?”橙留香答:“我们最近考公务员,到地税工作了,来找你了解情况……”二位税干就把来意向光头强讲明。

    光头强听完后,还挺爽快:“以前不知道交税这事儿,下午我去税局向你们好好交待,需要提交的资料我也全带去。这也到饭点了,不如在我这里吃饭吧,请你们吃熊掌……”陆小果一听忙说:“打住,不想掺合你们这边的狗血情节,下午两点我们在局里等你,请准时到。”

    下午两点,光头强准时到森林地税局222房间,接受了橙留香和陆小果的询问,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2013年光头强考出了注册伐木师后,应聘到李老板的公司,做主任伐木工,年薪20万。

    2014年光头强从李老板的公司辞职,自己单干,以伐木服务为主营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但还是只给李老板提供砍伐服务,这年他又赚了20万。

    2015年,光头强跟两头狗熊的故事被搬到了电视上,斗狗熊、拍电视成了光头强的主要工作,个体干确注销掉,就是李老板人手不够的时候,叫他过来打打零工,这年他伐木赚了10万。

    光头强说完后,就问陆小果:“领导,我这种情况得按个什么比例交税啊?得交多少税啊?”

    “你这个还有点复杂,三个年度涉及个人所得税三个不同税目,三种计算方法呢。”陆小果答到。

    光头强大为不解:“为什么啊?这三年都是我一个人砍树,都是李老板把钱打到我支付宝上。怎么会三种算法?”

    橙留香接茬道:“虽然这三年一直是你伐木,李老板付钱,看上去主体、行为都没有变,但是在判断所得性质时,还要考虑你是什么原因去伐木。2013年,伐木是因为你履行劳动合同,那时你是李老板公司员工,伐木行为是接受公司安排、你支付劳动力的活动,这年你的所得要按“工资、薪金”税目计算征税。2014年,你办了个体工商户,伐木是你的经营行为,你这年的所得要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征税。2015年,你伐木已经不算是经营行为,也不是李老板公司的职务行为,你去伐木其实是在履行你与李老板口头订立的劳务合同,这年你的所得要按“劳务报酬”税目计算征税。”

    光头强听完摸着光脑袋说:“好像懂了,你们怎么说就怎么办吧,总之我蓝瘦,香姑,又TM栽到狗熊手里了”。

    JAB总结:相同的人做相同的事,有可能适用多个税目。所谓以是否具有“独立性”来判断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操作性比较差,以罗列行为类型试图说明什么是劳务、什么是劳动更是徒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二款:“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这是主管税务机关行使具体解释权最好的实例。解释什么?不是解释规范,而是站在证据的基础上解释应税事实,其实就是归纳客观事实的特质,形成法律事实,最终完成与规范的对应。税务机关对“光头强”们应税事实认定时,事实构成里应当包括“劳动行为”的原因法律关系,这就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材料来证明,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据的形式可以灵活操作,比如在申报时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原因法律关系的类型,纳税人留存证据备查,只要能证明存在哪类原因法律关系即可。

    区分劳动、对外经营、劳务三种基础法律关系,关键是取得证据来认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不存在“光头强伐木”就一定要适用某个税目的结论。搞不清楚什么税目,不是规范细化和选择出了问题,而是证据的提供、收集和事实认定出了问题。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提供劳动力”,对应的税目是工资薪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对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举证备查,证据形式可以是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协议,甚至是双方口径一致的声明等,这里并不一定要有社保证明,只要能说明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

    对外经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以市场主体名义提供经营服务”,对应的税目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应举证其“劳动行为”是在提供经营服务,如合同、营业执照、纳税人的声明等,要能体现双方就提供此种经营服务达成了合意。

    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定劳务”,对应的税目是劳动报酬,由于劳务合同订立的形式灵活,证据不好保存、固定,可以釆用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时书面声名的方法完成认定。

    后记:光头强缴完税后,发现2014年缴的个税最少了,就跑回去找陆小果:“其实2013年我也是在干个体,只是一直没办营业执照,我要按个体交税,你们应该退税。”陆小果告诉他:“你和李老板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都证明2013年你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你现在又想证明你其实是在干个体,前后自相矛盾,这样看来你有一次是在说谎,到底哪次是假的,提供虚假资料可是要处罚的。另外,你2013年被两头狗熊弄伤的医疗费,如果是履行职责还可算是工伤,可以找公司报销。要是你改口是个体,医疗费就得自已承担,李老板可能会以此为证据,不给你报销医疗费了。反之,你要是说2015年不是劳务而是劳动,李老板也不愿意啊,你一伐木,就被熊搞伤,他还怕你以此为证据,找他报销医疗费呢。你还是如实提供真实材料,说明真实情况的好,这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啊!”

    作者
    • JACOB 法律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讲授: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辅导课程与涉税法律实务运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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