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札记:设备移送分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同样是在给顾问客户做服务,客户问;我们有一些旧设备,想转移给邻县的一个分公司来使用,这种情形需要缴增值税吗?
我问:此公司是单独核算吗?
客户:单独核算,单独办的税务登记证。
我问:你们没有办增值税的汇总纳税吧?
客户:增值税汇总纳税是什么意思?噢,没有,各自交自己的。
我说:这种情形下,应该是属于销售或视同销售,你们应该计提增值税,不过即使提了也不吃亏,因为按刚刚出台的政策,你们可以放弃减税,直接依3%来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你们的分公司抵扣,这样只是时间上提前交了些税,但反正你们的税款也同时是分公司的进项税额,总体上看并没有吃亏或多交税。
客户脸上掠过不信任的表情(这是个东郭先生吧?):前段时间我们去听了某某某老师(业内有较大知名度)的课,专门问他这个问题,他说:这种情况,因为向自己的分公司划转设备,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交,这个政策很明确。
客户方另外一人插语:那天和我们县国税局管税政的王科长说起这事,他也说这不是赠送不需要交,王科长是主管政策的,是税务局公认的高手。
讲台上高高在上的老师,主管税政的税务高手,均与我的意见相左,强敌环伺,孤立无援,客户群体性的不信任感在增加弥漫中,政策依据已经说过了,税收后果也已经分析了,我无语(要说的话太多还不如相对沉默)
我嘴硬:我认为他们的说法都是错误的。这是问题的结语,客户以宽容大度的感觉,转移话题,开始讨论另外的问题。
附:相关税政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设备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其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设备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