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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上)——海外资产合法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杨散逸 / 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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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外资产
  • 居民企业参股
  • 外国企业信息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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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局对走出去企业,特别是一带一路企业一方面加强宣传税收协定的享受,一方面加强受控外国企业的关联。

    原始文件及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

    这两年,随着人民币贬值预期的增大,境外收购大幅增加,据毕马威的调查,2015年下半年国外并购国内企业的数量35宗第一次低于国内企业并购国外企业的数量62宗。税务局对走出去企业,特别是一带一路企业一方面加强宣传税收协定的享受,一方面加强受控外国企业的关联。

    所以这张表以前是《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的。后来为了加强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替换为《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所得税季度预交时填报。

    这张表的信息比较简单,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境内企业的信息,只有企业名称和纳税识别号,因为是向主管税务局报告所以其他企业信息税务局也都掌握。

    第二部分的被投资外国企业信息,首先是被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和报告人持股比例,这里的持股比例是指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假设甲乙都是中国居民,丙是外国企业,甲持有乙25%股份,乙持有丙40%股份,那么甲持有丙25%*40%=10%股份。但是甲持有乙60%股份,乙持有丙40%股份,甲相当于持有乙100%股份,那么甲持有丙也是40%股份。同时甲持有乙25%股份,乙持有丙80%股份,那么乙相当于持有丙100%股份,所以甲持有丙是25%*100%=25%股份。该表其他地方的持股比例也是这样计算的。填报该报告表的持股比例是10%以上,含10%。

    然后是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其他股东情况。其中持股类型栏、以及下面的被收购股份类型栏和被处置股份类型栏,按照有表决权股份和无表决权股份填报。在不考虑特例的情况下就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这个目的是确认对被投资外国企业共同控制的相关方。

    最后是中国居民个人担任外国企业高管或董事信息,他涉及到关联关系认定八种情况中的两种,先在这里讲了,其他的六种在讲关联申报表的时候再讲。《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在第九条第三款(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例如我是母公司A,子公司B可以控制董事会的多数是我们委派的,这种情况下AB就是关联方。或者甲乙都是子公司,我们可以控制董事会的多数都是母公司丙委派的,这两种情况下甲乙就是关联方。当然丙公司按照前面的例子就是甲乙的A公司,和他俩都是关联方。

    和第四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这个两公司控制董事会的多数高管,虽然不是别人委派的,但是一拨人,也就认定为关联方了。

    在这里特别说明一下什么叫做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简单来说就是协议控制,控制方虽然股权不占多数,但是通过特殊条款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行为,其中复杂的如VIE股权架构,当然也有简单的,举个我见过的例子,甲公司占乙公司10%的股份,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决议表决时甲公司代表必须在场。表面上看是对少数股东的尊重,但是如果表决内容甲公司不同意,本来他的股份投反对票也无济于事,但是通过表决时退场可以使表决无效。这时候甲公司在董事会的代表就属于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第三部分是外国企业股份变动信息。这里的收购或者处置外国企业股份情况仅指导致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一次或多次收购交易及其相关情况。

    3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情形是指: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即公告实施时就拥有外国企业10%股份。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即本来不足10%后来超过了。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即本来超过了10%后来不足了。

    第四部分是报告人声明,就是我没有撒谎,我撒谎就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一直相信荀子的人性本恶学说,觉得只靠企业自行申报没有其他信息比对是没有约束力的,法律不也讲孤证不立嘛。按照正规手段投资外国企业,国内商务厅,外管局都要备案,这个年年数据交换都有。但是不按照正规手续投资的怎么办,总不能老实人多交税,偷偷出去的不申报反而没事吧。为解决这个问题,全球目前由OECD和G20联合签署了一个叫做《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标准》的文件,规定所有国家对涉税金融账户信息必须做到自动交换。如果关心这方面消息就知道,前几年美国要调查居民海外银行信息,瑞士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刚开始也不让后来也就跪了。当时全世界都说人家是霸权主义,但看效果不错也就都跟着走了。

    我国已经签署了这个文件,可能会在2017年实施,应该是在今年我国举办G20峰会的时候宣布。到时候哪些国家有我国居民投资的企业,数据库就可以直接搜索出来了。唯一可惜的是这个文件已经规定不得用于反腐了,可能是为了降低签约时的阻力吧。

    作者
    • 杨散逸 杨乾(网名杨散逸),注册税务师,MBA,从事税收工作十余年,反避税六年。希望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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