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之6万减除费用
3月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月份,有很多合伙人、学员、粉丝咨询合伙人6万费用减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按正常情况,如果合伙人全年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在不同企业取得),那么费用减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两种所得中任选一处抵减,这都没有问题,也没有落入税负陷阱。
问题是有些合伙企业的会计既给合伙人申报综合所得,又给合伙人申报经营所得,那么麻烦就来了,因为会计给合伙人申报的综合所得,在经营所得申报时不但不能税前扣除,而且还会导致6万费用减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问题(假设6万费用减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经营所得扣除)。
偏偏有一些会计会说已经到税务局窗口咨询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申报工资薪金的综合所得,甚至还会申报合伙人的年终奖,当然会计将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奖金也计入了成本费用。如果会计这么做,那么在申报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时,大概率没有将投资者(合伙人)的工资薪金调增,或者更改了综合所得申报表,否则导致重复征税,合伙人肯定不愿意。
在2021年之前,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还不能自动识别两处同时费用减除的问题,所以有些纳税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很可能都减除了6万费用。
但是自2021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自动锁定,纳税人只能二选一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抵减。那么合伙人的综合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合伙人在做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就会补缴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款。同时申报经营所得时即使减除费用6万,同时还要调增进入成本费用的合伙人工资薪金收入,这就导致了重复征税。
示例:假设A律师事务所有三位合伙人,A律师事务所会计2022年给三位合伙人申报了各工资薪金收入12万元,同时三位合伙人已预缴了的个人所得税各2200元,2022年A律师事务所利润为30万元,同时每位合伙人分得利润为10万,每位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合计为:22万元,假设每位合伙人有6万减除费用及8万专项附加扣除,那么每位合伙人:
经营所得=12+10=2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2-6-8=8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6500元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0.22万元,显然导致了重复征税。
三位合伙人合计多交个人所得税金额0.22*3=0.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