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处理好,就是一个大坑,比较常见的是多处经营所得个税申报、综合所得个税申报,还有股权转让个税申报等等,一不小心就陷入高税负陷阱
而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获得的收益,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分红、退伙分配等(也包括合伙人的工资部分)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是税后经营所得分配的,而且合伙人即使申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也不能税前扣除。
既给合伙人申报综合所得,又给合伙人申报经营所得,那么麻烦就来了,因为会计给合伙人申报的综合所得,在经营所得申报时不但不能税前扣除,而且还会导致6万费用减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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