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经营所得的深度分析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刚设立时,由于开办及装修投入大,第一年合伙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所以合伙人要投入资金,以维持合伙企业的运营,同时合伙企业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律师、或办案合伙人发放工资,那么合伙人收到的工资要申报收入吗?甚至很多新入行的财务会计会误以为应该申报工资薪金的综合所得。
当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中合伙人经营所得的核算也存在问题,导致我们在核算时,总是怀疑结果是否正确。现在通过实操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一、A律师事务所为分所(以下简称分所),备案的投资人只有一位律师,2022年1-8月投资人为张律师,张律师8月20日将投资份额转让给李律师。2022年1-9月分所利润总额(包括投资人工资)27万元,其中归属于张律师的利润为37万元,归属于李律师的利润为-10万元,那么张律师、李律师的经营所得个税申报表中又分别如何核算的呢?
注意,这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A表,显然通过计算,分所的利润总额为27万元,也是分所未分配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此27万应归属于张律师的经营所得。显然张律师不需要申报37万的经营所得,因为有李律师的-10万元对冲了张律师的经营所得。
那么李律师自己的10万元亏损,在日后分所产生利润时,并不能给李律师弥补亏损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张律师的10万元经营所得税负直接自动转移了李律师,显然李律师很可能就要多交个人所得税款了,为了避免不合理的情形,李律师和张律师在转让时就应该考虑税负转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