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被税务局稽查补税,税款如何计算
练练写在前面:写本篇文章是因为有网友转发了税乎网公号文:律所买票510万被查 同时有其他网友误以为只罚5万元,觉得金额很少,忽视了补税金额和滞纳金,不算不知道,经过按当时的税率测算,总经济损失相当于买票金额的61%了,如果按2019年新个税法税率测算损失相当于买票金额的50%,滞纳金日期超过约五年半,滞纳金就相当于税款本金了,所以挺恐怖的。
在税务局的稽查案件中,纳税人应在税务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持处理决定书、稽查清单,准备相关资料,经与稽查人员确认补税金额后,办税员到办税服务厅更改应补税期间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并交滞纳金,如有罚款,同时还要交罚款。
下面案例来自公开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73号
案件名称:江苏***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经查你单位接受无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5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951456.38元,税额合计148543.62 元,价税合计金额5100000.00元。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将上述发票入账,于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前税前扣除3400000.00元,于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前税前扣除1700000.00元。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罚款5万元。
其他略。
案例中的某律师事务所,因被税务稽查局证实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虚开的普通 发票510万元,需要税前扣除,其中2017年虚开340万元,2018年虚开170万元,那么某律师事务所必须对2017年、2018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更正申报产生的补缴税款,应该如何计算呢?
由于2017年、2018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未出台,所以执行的是原来的税率计算,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另此案件忽略专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