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

Vivian_Lin / 2022-12-2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律师事务所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练练写在前面:本篇内容是平时同行问到最多的问题,练练在之前的文章也有写过类似的内容,但是今天练练还是重新梳理一下这些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

    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律师设立登记(现在司法局已不再批准设立个人所),人员一般包括合伙律师、提成律师(或独立律师、授薪律师、雇员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辅助人员(如商务、行政、财务人员)。

    律师事务所不是小微企业,不享受任何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除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外,几乎没有其他任何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除外)。

    那么律师事务所税种一般有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附加税率为增值税的12%。

    增值税、附加税的核算相对比较简单,下面重点讲述律师事务所行业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口径、核算过程。

    一、提成律师工资薪金、办案费、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综合所得的申报口径

    由于律师事务所行业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的提成律师可以享受30%的办案费支出(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提成律师允许扣除办案费比例为30%),但是提成律师在享受30%的办案费支出的同时,不能重复再报销办案的差旅费等。合伙人不适用30%的办案费支出,合伙人办案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案例:假设A律师事务所为一般纳税人,提成律师有5人,8月份提成律师的律师服务费创收20万元,A律师事务所扣除20%的管理费后,提成律师的提成收入为16万元(注意核算口径:提成收入是提成律师分配所得的收入金额,不是提成律师销售服务的创收金额),那么张律师允许税前扣除的办案费为:16*30%=4.8万元,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11.2万元,提成律师8月个人承担的社保费5000元,个人承担的公积金2500元,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款3000元。

     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

    二、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提款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申报

    合伙律师的工资薪金,如果计入成本费用中核算,那么不得税前扣除,须并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起申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续上例A律师事务所一共有3位合伙人张律师、陈律师、王律师,2021年营业收入为500万元,成本费用(包括合伙人工资36万元,每人每月1万元)400万元,利润为100万元,张律师利润划分占比为40%、陈律师利润划分占比为35%、王律师利润划分占比为25%,合伙人律师税前费用减除每人6万元,专项扣除每人1.8万元,专项附加扣除每人2.4万元,如下表计算:

    二、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提款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申报

     

    三、律师事务所不用缴交印花税

    合伙人的投资款不属于实收资本,不用缴纳资本金的印花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也不用征收印花税款,律师事务所收到合伙人的投资款应计入合伙人资本,但是由于税务局系统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合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所以平时我们账务处理时将合伙人资本放入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练练财税笔记

    作者
    • Vivian_Lin 从事财税工作21年,资深财税实操
      微信公众号:练练财税笔记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